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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9日 星期一

    立法护航深海勘探开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速写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9日 04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举行了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这部法律举行了专场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我国深海资源开发能力有待提高

     

        深海海底究竟指的是什么?我国目前在深海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领域有哪些优势?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介绍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面积大约3.6亿平方公里的海域按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分成了国家管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其中国际海底也就是这部法律中明确的深海海底区域,就是指各个国家管辖海域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这部分区域空间极为广阔,资源极为丰富。目前已经发现的主要资源包括锰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也包括可燃冰,也就是天然气水合物。

     

        孙书贤说,我国的深海大洋工作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经过多年发展,应该说我们已经在大洋资源的调查、技术发展、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参与国际事务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我国已先后组织开展了40余次深海大洋调查,航程超过100万海里,航迹覆盖三大洋。另外一方面,我们申请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这三类主要深海资源的4个矿区,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拥有深海矿区最多的国家。

     

        不过,孙书贤同时坦言,我国大洋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深海资源开发能力上,总体上和先进国家、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继续努力。

     

        立法管控深海勘探开发

     

        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立法机关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进行立法,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针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20世纪60年代由于全球原材料价格上涨,各国开始重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寻找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并且于1980年率先制定了专门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的法律。随之法国、日本、英国、苏联等国家相继制定法律。

     

        翟勇说,为了避免出现蓝色圈地运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共同努力,促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任何国家、组织、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同时明确了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法律制度,即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同时公约要求缔约国对于本国的公民、法人、组织进入深海勘探开发要进行管控,这是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首要义务。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人走向深海大洋是必然的,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保障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该法。”翟勇说。

     

        强调保护深海海洋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勘探开发的同时,如何保护海洋环境?

     

        在回答本报记者的这个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这部法律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的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利用深海资源。

     

        岳仲明介绍说,按照该法,勘探开发者首先要对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区域情况,确定环境基线,对勘探开发行为对区域的影响作出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监测方案。这个监测方案必须实时跟踪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而且为了保证监测能够有效实施,还需要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另外,要把监测的数据做出记录,以便为检查提供依据。同时,法律还规定勘探开发者要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岳仲明表示,这部法律还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承包者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翟勇也表示,这部法律的条款、内容虽然不多,但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却相对较多。(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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