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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5日 星期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提交二审

    国家拟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研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5日 03版)

        本报北京2月24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审。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方面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草案初次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企业提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技术装备研发及相关产业发展,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对此国家应予以鼓励支持。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提出,国家推进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合作共享机制,不仅仅是为深海科技研究、资源调查提供专业服务,还要促进深海科技研究、成果共享和公共服务。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草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分别增加国家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方面的内容。”孙宝树说。

        孙宝树表示,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企业提出,草案第九条仅对承包者的义务作了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利,建议本法予以明确。有关方面还建议增加承包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的内容。有的常委委员还建议对承包者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作衔接性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专属勘探、开发权。承包者应当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应当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还应当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孙宝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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