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总理兼管国家民族事务,他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尤其是对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有着深刻的认识,走出了一条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民族化与各民族干部交流合作之路。
一、培养民族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应普遍而有计划地进行
周恩来非常重视民族工作与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每当论及民族工作,“几乎都要讲到民族干部问题”(周恩来生平和思想研讨会组织委员会:《周恩来百周年纪念——全国周恩来生平和思想研讨会论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34页)。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是由党的政治任务与政治路线决定的。1950年6月,周恩来在《关于西北地区的民族工作》中强调,培养民族干部是我们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任务,要把这件事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3页)。政治任务和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就需要相应的干部去贯彻、实施和完成。因此,周恩来指出:“如果干部问题解决不好,一切政策就都没有人实施”(同上,第386页)。对于民族地区也是如此。1951年11月,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会议审议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与《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方案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省县,都要根据新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民族干部。除了要在北京设立民族学院之外,还要在西北、西南与中南等地分别设立民族学院分院。这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开始纳入正规化发展的轨道(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历史经验研究》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613页)。
在中央政策的推动之下,民族干部的数量和规模发展得较为迅速。1951年,民族干部只有5万多名,到了1953年就已增加到10万多名,而到了1956年,则发展为20多万名(朱晓明:《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华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尽管如此,周恩来在1956年的一次谈话中依然强调,虽然现在全国的民族学院已经达到8所,广西、甘肃和新疆等地都有了自己的民族院校。不过,其总量还是少了些,这和3000多万的少数民族是“不相称”的,“今后还要多办”(《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10页)。1957年8月,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进一步指出,培养民族干部,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519页)。为此,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方针和政策,不断加强民族干部教育和培养的力度。
二、推动干部民族化建设
周恩来非常重视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化问题。他认为,民族化是保障民族自治权利的重要条件,民族化的主要内容有:“民族的语言文字,就要尊重它。没有文字的,要按照本民族的意愿帮助他们创造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民族的文字应该成为第一种文字”,“既然是民族自治,就要培养民族干部”,“既然承认民族,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就要受到尊重”(《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第518页)。实际上,概括起来,这里所说的民族化主要包括尊重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以及重视培养民族干部这三个层面。其中,干部民族化尤其重要。
周恩来干部民族化思想和经验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其一,民族地方的民族干部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在汉族人多的地方,容易忽略少数民族干部的一定比例”(《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第518—519页)。即使是在某些民族地方,少数民族人口较少,也必须让其民族干部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政府机关对于这一问题要多加注意和调整。1956年,周恩来在新疆喀什、和田、石河子和乌鲁木齐等地视察时就一再强调,“一定要放手大胆提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周恩来百周年纪念——全国周恩来生平和思想研讨会论文集》,第834页)。本民族的干部,通常具有其他干部所不具有的特点和优势。他们更为了解本民族的历史与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风俗,理解本民族的情感及文化等。因此,“必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逐步使他们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企业、学校中都占大多数”(《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26页)。当然,这并不是要一刀切,而是要“因地制宜”(《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第519页)。
其二,民族地区的民族干部应该负起更多的责任,但并不能排斥汉族干部。周恩来强调,“在每个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干部应该做负责工作”(《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第519页)。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负责人都不能由汉族干部来担任,也要因地因人而异。不过,民族干部总是要负起更多的责任。像内蒙古、广西和宁夏等地,由于汉族人口较多,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当然要有汉族干部”。即使是在新疆和西藏这样的少数民族占据多数的地方,“也不可能没有汉族干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第519页)。
三、民族地区干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应成为民族团结的核心
对于民族地区多民族杂居、人口不平衡以及民族关系较为复杂等状况,周恩来注意到了干部安排上的合作与团结问题。他指出,对于汉族占多数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考虑在自治区的党政机关中对各民族人员做出适当的安排,例如在壮族自治区,其行政领导人就应由壮族人来担任,但由于汉族又占多数,所以在人民代表中,汉族代表的比例应该与其人口的比例相当,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也可让汉族人来担任。通过这种干部安排,可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不过,这种制约并不是要相互戒备控制和对立分裂,其根本目的仍是为了民族地区的团结(《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44页),是为了尊重各族人民的感情,真正按照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来执政办事(徐晓红:《周恩来思想研究资料》,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15—416页)。
除了注重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干部之间的合作之外,周恩来还特意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干部之间的交流与互相帮助。一方面,要派出一些优秀的民族干部到中央和省里去学习,同时也要多把优秀的民族干部派回到民族地区去服务;另一方面,中央和省里也应当派些汉族干部去帮助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尤其是对于那些少数民族占多数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派遣到那里的汉族干部“应当少而精”,“不能多而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第519页)。
民族地区干部之间的合作与团结对于带领和推动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周恩来指出,不论是党的还是政府的领导干部,“都要照顾双方面,要力求合作”,如果民族地区的干部之间“闹对立、包办、单干、歧视、分裂,则一切都搞不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第519页)。对于民族地区干部之间如何才能搞好合作与团结的问题,周恩来则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强调:其一,要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目标;其二,要正确认识和运用民族情感;其三,要坚决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聂祖海:《学习周恩来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思想》,《民族论坛》,1994年第1期,第6—7页)。
(黎海波,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