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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16日 星期二

    农村基层作风建设的现实难题与破解之道

    □温州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研究课题组

    作者:任映红 谢建芬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16日 07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基层是最接近老百姓的地方,基层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党的执政根基是否牢固。乡村治理中的农村基层作风建设问题,会直接影响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如果不坚决纠正基层不良风气,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基于此,温州市决策咨询委员会“温州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研究”课题组经过跟踪调研,发现目前农村基层作风建设中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寻找原因和解决策略。

        我国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被学界称为“乡政村治”,即国家通过设立乡镇人民政府来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实际的治理则由村民自主选举产生的“村两委”实施。这是既彰显村民自主治理又确保政府在场的治理模式,但这种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乡村自治的社会环境尚未充分发育。主要表现为:缺乏现代社会得以有效治理的重要思想基础——公共精神,表现为村民并非从乡村共同体发展前途考量去选择村干部,而是基于家族利益或迫于某种强势或碍于熟人面子甚至为了点滴贿选物资而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只有当个人利益受侵害时才会奋起维权,且偏好上访途径。乡村自治机制不完善,村委、村级党组织、村民监督委员会三个组织权责不明确;村民参与村级事务不充分;村民监督有名无实;缺乏村干部退出机制。村级组织建设不规范,存在组织涣散、党员发展近亲繁殖、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等现象。

        乡镇政府难以承担乡村治理重任。除了主观原因,难作为、不作为的客观原因有: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运作的乡镇权力,其职能是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工作绩效的依据是这些指标的完成情况,乡镇干部的责任向度是对上级负责。许多关乎乡村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乡镇一级政权并没有相应的治权和资源。乡镇一级管辖面广且问题复杂,任务重,责任大,而权力及可支配的资源和人员都捉襟见肘,无法满足有效的乡村治理要求。

        “有责无权”的先天缺陷引发民生难题。广大农村居民不仅是农民,而且还是公民,他们生活的大部分利益诉求如作为公民的民生需求如住房、用地、医疗、教育、养老等,无论是村级组织还是乡镇政权都无权无力解决。这表明,乡村治理的效率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街镇以上的职能部门。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尽快改“坐等上访”为“主动下访”。要破解农村问题首先需要各级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全面从严治党,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风。即改变政府对乡村治理重顶层设计,轻基层落实;多被动接待信访,少主动下乡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作风,做到主动下基层,把工作地点设在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村民的心声和诉求,把脉农村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事后回访巩固,做到让群众满意。

        确立深入基层的巡查制度,确保从严治党的常态化。实践表明,农村党员干部腐败的存在恰恰源于权力缺乏监管。因为只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单纯的村民监督只是一厢情愿。为反映村干部的问题走上访之路,除了时间和经济成本,还要冒打击报复的风险,所以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只能选择沉默。因此,把党风廉政建设贯彻到村基层,最有力有效的方法和路径是法治进村、公检法进村,通过地毯式巡查,惩治乡村腐败,整治乡村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农村执政基础是搞好乡村治理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干部的专题培训,增强他们的廉正意识,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加强红色阵地建设,对作风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教育提醒,强化党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制度建设,理清镇、村组织的权力清单和制衡关系,严格行为规范,让一切权力进入该进的笼子。

        切实做好乡村民生工程,彰显执政为民宗旨。对于广大农民而言,惩治几个腐败违法的村干部固然大快人心,但他们真正关切的是能够带来多少实惠,比如能否致富、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享受国家发展的红利和各类资源等等。而在现行的制度设置中,诸如土地宅基地、村民子女教育、乡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关乎乡村发展和民生的问题,村及乡镇一级政权并没有相应的治权和资源。因此,真正让乡村变得美好,党和各级政府责无旁贷。

        (执笔人:任映红、谢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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