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的关外行宫、曹操高陵、隋炀帝墓、邓世昌指挥的致远舰……近年来,随着考古手段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和我们在书上打过照面”的帝王将相才子佳人,纷纷从地底、水下“走”了出来,像明星走红地毯一样,引得人们兴奋到尖叫。
公众兴奋是因为真实考古比《寻龙诀》更刺激,虽然不比屏幕上“摸金校尉”在古墓里飞来飞去,但“走”出来的每个腕儿都大名鼎鼎。除了满足人们好奇,还引领人们访古探幽寻宝猎奇,甚至不排除极个别人盗挖盗掘地下交易,上演真实版的《盗墓笔记》。
地方政府兴奋是因为招商引资又多了一块招牌,旅游开发又多了一笔资产,建设文物大省又多了一个筹码。为此,个别地方不惜为争名人故里大打口水仗,为争帝王陵而罔顾史实甚至故意夸大其词。
有考古学家直言不讳地指出:“目前我们的考古就是‘双抢’,一是和开发商抢,一是和盗墓贼抢。”和盗墓贼抢文物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盗墓手段的集团化、智能化和专业化,和盗墓贼的抢夺还会加剧;和开发商抢文物的情况分两种:一种情况是不入地方政府“法眼”的文物,很难躲开开发商的推土机;另一种入了地方政府“法眼”的文物,政府希望它马上变成摇钱树,以旅游开发为名的规划和建设更具破坏力。
《文物保护法》1982年出炉,其间又经过两次“缝缝补补”,面对猖獗的盗挖和“笼子外”的“权力老虎”,依然显得牙齿不尖。直到如今,文物保护的队伍仍然小、散,文物保护的体制仍然权责分离各自为政,正规的考古经常是跟在盗墓贼后面“虎口夺食”。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之所以称其为“宝”,首先在于其蕴含着无形的历史文化价值,其次才是作为实体的“物”。任何单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开发都是对文物的轻贱和亵渎。尤其在科技考古已发展到看见地球每一根“筋骨”的今天,任何一次目的不纯的情绪冲动都可能给文物带来灭顶之灾。
为此,“保护第一、抢救第一”“能不挖则不挖、能少挖尽量少挖”一直是中国考古人的共识和坚定不移的既定政策。因为,任何一次地下文物挖掘,都不可避免造成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损害。
其实,躺在水下、睡在墓中的也是文物,文物大省未必非得是文物挖掘大省。馆藏多少文物不算能耐,在地底、水下保护多少文物不受破坏才算本事。问题的悖论在于,不挖出来就没法丰富馆藏,不挖出来就没有观赏性。
相对于考古发掘的立竿见影,文物保护是一项耗时、费力、花钱的事,不仅需要地方政府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及为子孙后代造福的执政理念,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及贯彻落实。除了把文物保护纳入绩效考核目标,还要建立完善文物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在诸如“十大考古发现”之类的评选中,也应当避免以“挖掘”论英雄,把考古的纯洁性和发掘的科学性结合起来,提倡不动铲子的挖掘、无损挖掘。只有上下齐心、全员戮力,珍贵的文物才会不被惊扰,子孙才有机会看到“活”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