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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版:社会周刊·社会治理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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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01日 星期一

    知史治世

    户籍与基层社会治理

    作者:李若晖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01日 16版)

        关于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最为著名的提法是温铁军的“皇权不下县”,认为自秦行郡县制以来2000年都是乡村自治,而不是国家针对每一个农户的税费管理。这实际上是此前费孝通“双轨政治”更形象的表述。秦晖虽不赞同,却仍将其完善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事实上,在秦至清的漫长历史中,县下乡绅自治的典型图景,滥觞于宋,而扬波于明清时期。正如秦晖指出,六朝门阀政治并未在乡村形成庞大宗族力量,县下存在着发达的基层组织。秦汉时期乡啬夫、游徼等都出于郡县任命,甚至有禄秩。唐代里正犹得指派差役,被视为膏腴之职。秦汉至隋唐的县令直接参与户籍的编制与赋役的征发,尤其是对编户民的逐一貌阅,即外形(如身高)、身体特征(如色黑)等的仔细检核。户籍内容的更改必须取决于县令。国家权力是真实地下及于乡村的。换言之,“皇权不下县”的可能时段,至多只能包括宋清之间,而绝不能上溯至秦汉。

        再进言之,即便以宋至清时期来说,“宗族自治”论者往往也忽视了国家权力的向下延伸。唐中叶均田制崩溃之后,国家不再掌握全国土地,无法授田,叶适尝言:“古者民与君为一,后世民与君为二。”(《水心别集》卷二《民事》)宋代国家既不掌握土地,索性“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在户等上,有田者为主户,无田者为客户,均为编户齐民,身份相等。基于契约的佃农对于地主不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避免了地主的贵族化。因此宋以后的家族囿于一隅之土,纵使族人获致高官,也仅仅是以个体身份入仕,其家族绝不可能成为国家政治力量。这种县下家族成为所谓乡村自治的基础。与县下家族兴起同步,宋代县官佐贰开始走出县城,主簿、县尉等派驻县城之外的地区,在镇、场、寨、堡等建立官治。与此相应,《天圣令》卷二二《赋役令》规定:“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预差科。”一般由地方家族长者出任的里正指派差役之权被取消,而上归于县令。掌握各乡户口田地状况,协助县令编制户籍册的乡书手,则在县城获得了办公场所。

        与秦汉王朝“舍地而征人”不同,唐代中叶以“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赋税的核心逐渐从人转向地,经由明“一条鞭法”,至清朝“摊丁入亩”,户口不再具有赋税意义。胡恒的研究展示,与此同时,县下政区开始正式设置,县令佐杂官逐步在县下常驻,尤其巡捕进驻乡村,分管乡堡。

        户籍是古代国家赋役与治安之所系。在户籍中,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的博弈清晰可见。在秦汉时期,户口掌控成为国家的基础,于是国家权力直接下至乡村,设置吏职。清代户籍的掌控作用丧失,于是国家权力摆脱民间代理,直接设立正式县下政区。只有在唐中叶至明代,赋役处于从人到地的转换之间,民间大家富户得以充当里正、粮长等代理差役,为基层社会赢得些许自治空间。(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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