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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25日 星期一

    艺坛杂议

    收视率造假为何屡禁不止

    作者:陈丹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25日 14版)

        近日,各种有关收视率造假的新闻层出不穷,使收视率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近年来,收视率造假现象频现,其背后业已形成一条部分电视台、广告公司、制作公司合谋的灰色产业链,成为业内“老生常谈”的敏感问题。

     

        仔细分析,收视率造假之所以猖獗,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利润丰厚,二是违法成本低。在今天这个“微收视”时代,许多节目或频道在黄金时段的收视率能达到1就很难得,收视率每提升0.1个百分点所带来的广告效益,常常数以百万元计。而收视率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致使违法违规几乎“零风险”。如此高收益低风险,诱使一些人为获利不惜造假。另一方面,当下很多电视台与制片方在电视剧购买保底价的基础上,通常会协定一定点的收视率,有的甚至直接协定排名范围。如果播出效果达到或突破协定收视点或排名,电视台会给予制片方高于保底价的价格回报;如果未达到,则相应降低购买价格。这种收视“对赌”直接关系到制片公司的经济利益。根据某些“对赌”协议,电视剧购剧价格随着收视排名走低而依次递减,如果跌出一定排名之外,某些卫视甚至可能撤片。所以,少数制作公司顶不住压力,只得选择进行数据作假。

     

        面对屡禁不止的收视率造假现象,2015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召集央视和8家省级卫视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签署反对唯收视率、放弃收视对赌、规范电视剧购播行为的自律公约。随后,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递交了《关于加强电视剧市场工作的几点建议》,文中包括颁布规范的购销合同文本,合同中不得有收视率与销售价格直接挂钩的条款等几条建议。除此以外,我认为要杜绝收视率作假,行政手段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推进:一是事后严惩,有此类行为的公司,经过举报查实后,对其予以停牌量级的处罚;二是提高“作案成本”,鼓励和推动收视率调查公司采用更多样本,以及更成熟的防作假技术。当然,相关管理部门的介入,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打击收视率造假行为更需法制系统的配合。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有关收视率的法律法规。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收视率相关法规和监管机制,使法规有力、监管有效。

     

        收视率造假问题不断涌现,也使收视率成为业内人士眼里的众矢之的。收视率仅仅是一项效果指标,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多少人看了某节目或频道、看了多长时间等情况。然而,除节目本身因素外,收视率还受时段、编排等因素的影响,仅凭收视率高低无法判断节目质量优劣。况且,观众的观看感受多样复杂,收视率的冰冷数字无法判断观众是“身心愉悦”还是“边看边骂”。其实,业界对收视率能否真实可信地反映电视台和电视节目收视情况的质疑由来已久。收视率造假一事只是再次提醒我们,不应将收视率当成判定电视台和电视节目优劣的唯一标准,业界亟须出台更专业、科学的电视评价体系,引入多方面的评价机制,在收视统计领域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让更多的收视统计机构加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维护客观公正的收视评价体系,建设科学完善的评价机制。

     

        收视率造假的问题关键不只在收视率这个衡量标准本身,还在于电视从业者的态度。电视行业片面追求收视率的不良风气,导致明星价格虚高、内容同质化、审美价值取向低俗等问题屡见不鲜,已经伤及电视产业的肌理。须知,综艺节目、电视剧是精神文化产品,制作者、行业决策者除考虑经济效益外,更应关注其艺术品质和思想内涵。在新媒体崛起,观众发生代际迁徙、“一剧两星”转型升级的产业环境下,电视剧和电视节目产能过剩问题凸显出来。与其饮鸩止渴,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不惜破坏行业规范,把时间和金钱浪费在钻空子进行收视率造假上,电视从业者不如潜心研究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在市场容量下降的情况下开拓综艺节目、电影和网络剧等新空间,提高好剧、好节目的收看效率。

     

        (陈丹,作者为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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