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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10日 星期日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有效路径

    作者:梁正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10日 06版)

        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用改革的办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支撑。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提出“战略引领、改革创新、市场主导、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力争到2020年在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国际竞争知识产权新优势,基本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基础。基于对知识产权多维特征的理论思考,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

        激励创新。知识产权的基础是知识,并且是“经济上有用”的新知识。首先,它应当具有新颖性,即对于现有的知识体系而言是新的增量、新的贡献。其次,它应当具有创造性,即通过人类的创造性思维或实践活动来获得,并且含有对自然世界或经济社会的能动性改造成分,而不仅仅是对这两者本质属性和一般运行规律的揭示。最后,它应当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经济上的有用性”,能够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创造出经济价值。正是基于上述三个特征,知识产权在内涵实质上与创新活动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因为创新的本源含义就是“新知识的首次商业化应用”。因而,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就是鼓励创新,但这就要求我们对作为知识产权内容的“知识”有着清晰的认识,严格的标准。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应当以激励创新为导向,以知识的生产为核心,但这种知识应当是“经济上有用的”(无论是现实或潜在),也应当是高质量的、新颖的、具备创造性的。

        保护产权。知识产权的载体是产权,也即由法律赋予的、对某项知识进行使用、处置并从中获取收益的一组权利。与有形资产不同,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其排他性产权的设立和执行很难通过物理方式实现,而主要依赖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查处和严厉惩罚。与此同时,知识在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又在本质上决定了,对知识的创造者赋予产权,实际上是在鼓励知识生产与传播应用间做出的一种平衡。因此,一方面,法律赋予知识的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内获取排他性收益、也即垄断租金的权利,以保障其创新创造的动力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求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公开所有知识细节,以便社会主体方便获取并利用相关知识,因此,为保证这一过程的公平性、普惠性,同样通过法律形式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予以规制。从本质上来看,知识产权的设置、保护与规制是一种法律行为,核心是清晰界定“知识资产”处置与收益权在不同社会主体包括发明人、权利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分配关系,从而在保证各方积极性的基础上达到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就是要在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建立一整套能够清晰界定并保障知识产权运行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并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实现价值。设置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不在于生产知识,而是推动知识的传播与应用,以实现其经济价值。而价值实现也即知识的商业化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与有形资产不同,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其价值实现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无形资产必须与生产设施、物理载体等有形资产(甚至是文化创意产品也同样需要)相结合,与企业家才能、组织管理、市场渠道等社会资本相结合,才能完成其价值实现的过程,从而具有“被动资产”的特点;另一方面,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其本身又具有开放性、能动性的特点,同样的知识,被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条件(如激励环境)下、以不同的方式所使用,就会创造出不同的价值,从而,知识使用者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必须落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这一根本目标上来。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知识产权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知识产权价值流转各个环节上塑造有利于其价值实现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人”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激励制度的建立、管理与组织上的创新,最大化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支撑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我们明确了发展方向。传统的创新理论致力于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的创造,忽视了发展的其他重要方面,并且可能导致贫富分化、社会动荡、生态恶化、文化危机等一系列问题。为实现“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贯彻“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要从根本上思考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目的,在鼓励产生新知识、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更加强调社会价值的创造,以及生态文明、文化多样性等伦理价值的塑造。因此,一方面,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负面作用的研究与认识,通过制度调整来消除知识产权对创新的阻碍作用、对社会公平可能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差别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化等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将社会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考量。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必须在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建设上有所创新、有所建树,并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提出与制定中发挥重要影响,以支撑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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