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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疑罪从挂”受害人
    可获国家赔偿

    作者:本报记者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08日 03版)

        本报北京1月7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将7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广受关注的“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也能获得国家赔偿。

     

        “社会公众和专家都反映,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普遍存在,亟须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解释》将7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上述规定不仅对公民权利进行了保障,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刘合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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