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杨亮30日从财政部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体现了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是国际上征收增值税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根据此前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文件,能享受退税优惠的境外旅客,是指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就可以申请退税,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