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12月26日电(记者夏静 通讯员张煜聪)记者从湖北省环保厅了解到,日前,湖北出台了《湖北省环境空气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国家空气质量考核标准和湖北省实际情况,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双项考核的生态补偿机制,考核范围包括17个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
湖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国斌介绍,《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及资金运用上,《办法》明确按季度核算、按年度结算。省环保厅每季度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并将各地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办法》规定,必须采用经省环境保护厅考核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并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监测数据,数据和计算方式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