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许多人面临自然生育困难的情况,客观上存在代孕的社会需求,而且这种需求可能还比较旺盛。如果简单地加以禁止,是否会带来更严重的问题?”王明雯委员说。
12月2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新增的禁止代孕的条款引发了与会者热议。不少人认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完全禁止代孕可能构成对生育权的侵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同时,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禁止代孕的规定与此无关,属于搭车行为。”王明雯委员指出,“禁止代孕的规定,主要来自于2001年原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十多年过去了,这些条款是否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不宜简单照搬。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要进行20多项议程,来不及对诸如代孕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计生法修改草案也没有公布征求意见,无法保障公众充分参与立法。如果不经过全社会广泛讨论、达成共识就一禁了之,非常不合适。这不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
吕薇委员则表示,在立法技术上,增加的禁止代孕条款“本身有矛盾”:“前面说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后面又说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而代孕是重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之一,因此,前后是矛盾的,建议这条本次不要放进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举例说,2014年她在做全国失独家庭的调研中发现,失独家庭在失去孩子以后,有些家庭需要政府帮助他们再生一个孩子。“如果不好好研究代孕问题,以后出国生育的中年夫妇会增加,因为国外有这方面的技术,建议此次修法删除这个条款。”
周天鸿委员提醒说,事实上国家早就明确了对代孕的禁止态度,但代孕行为不但没有因此禁止,反而随着代孕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
“这是为什么呢?代孕实际上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从生育权角度来讲,不应该剥夺不孕夫妇通过代孕技术获得子女的权利。代孕也有利于缓和家庭矛盾,保障人们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律的修改要反映时代的进步,禁止代孕就有悖于伦理、科学和生育权的进步。当然,代孕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在就要强调禁止商业代孕,而是鼓励人道性的代孕。不要让修改后的法条更加僵硬,而且不被社会所遵守。我建议对这一条要研究考虑。”周天鸿委员强调。
“关于代孕的问题一定要慎重。”朱发忠委员用数据说话,“据有关资料,我们国家育龄夫妇中,不生育的大概有10%~15%,要生一个健康的孩子,过去是很正常的事,现在也遇到困难了。生育困难者,有代孕这个需求。政府应该在打击黑代孕的同时,帮助老百姓解决这个困难。”
邓昌友委员也表达了他的担忧:“夫妻双方或者夫妻一方没有生育能力,就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法律对这部分人应该给予关照,笼统地说一律禁止代孕,而且通过立法形式来禁止,是对这部分人不关爱、不公平。是不是可以改成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没有生育能力,经过医疗卫生部门的检验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代孕,给他们留出空间。”
“很多国家是放开代孕的,为什么人家放开?人家是怎么处理的?为什么我们国家就不行?这个事情还需要做科学的研究、论证,区分情况,最后再写到法律里。不要一下子就堵死了,不要把这部分弱势群体用法律挡在门外。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宁可不写。”邓昌友委员明确表示。
王明雯委员建议,应该在全面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辅助生育法,对代孕的概念、合法及违法情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才是解决问题的恰当选择。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