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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光明时评

    顶岗实习不能只见“工”没有“学”

    作者:郭立场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24日 02版)

        据媒体日前报道,在广东顺德和东莞的制造企业生产线上频繁流动的工人中,除了农民工群体外,还有一个不被人了解的特殊群体——由学校带队到这里参加“顶岗实习”的中专或职业学校的学生大军。他们有着学生的身份,却从事着与工人完全一样的工作,而且拿着可能还低于工人的薪水。

        当前新常态下,产业变革正在悄然影响用工形势,“用工荒”的出现催生了“学生工”的走俏。据报道,目前在珠三角各类电子厂的生产线上,大约有三成工人是这些来顶岗实习的学生工。与此相印证的是,早在2011年,就有媒体曝光过富士康在广州某家工厂的实习生超过1200名,这一数量已超过正式员工。事实上,曝光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类似的学生工充当廉价劳动力的情况,在很多地方早已屡见不鲜。

        学生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领域的正常现象,是学生完成从学校到职场过渡的重要一环。学生需要企业平台锻炼能力,依据相关规定输送、使用、培养学生工似乎无可厚非。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学校与企业形成了某种利益联盟,顶岗实习常常异化为“以实习之名,行顶岗之实”。很多学校基于利益考量,在安排顶岗实习时很少顾及学生意愿及学科专业情况,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常常风马牛不相及。企业则把学生工当成普通工人来使用,过于注重“工人”角色而忽视了“学生”权益。

        一些顶岗实习成为校企双方权利变现的通道,学生工则在“社会性实践”“职场锻炼”等幌子下成为企业和学校的“唐僧肉”。吊诡的是,学生工沦为廉价劳动力,但其劳动身份却没有界定。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实习生是在校学生,并不被认为是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规定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

        正是因为法规的缺失,以及校企之间相互串通,监管部门失察失责,导致学生工乱象愈演愈烈。必须指出,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实习时,其身份应认定为特殊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律的正当保护。换言之,对学校而言,学生工具有“学生”的身份,但在兼职工作中,他们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因此,为保障学生工的劳动权益,国家亟须从立法层面明确规范学校、企业和学生工等利益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主管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用工和学校实习活动的指导,规范学生实习活动的开展。

        学生工既不是学校的“摇钱树”,更不是企业的“廉价劳动力”,不能只见“工”不见“学”。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加强监管,长远来看,还需要推广现代学徒制,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依据培养过程中学生发展的共性和个性需求选择教学方式,实行校企共同参与的柔性化的教学管理模式,让学生们在实习阶段更加侧重于“学”的内涵,才能真正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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