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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光明时评

    带薪休假“零举报”是问题不是成绩

    作者:曲征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22日 02版)

        “近年来,在我省查处、受理的关于职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因未落实带薪休假而单独采取维权手段的不足5%,举报者为零。”日前,《工人日报》记者从某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获知了这一信息。

        假如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能够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人们对此非常满意而出现“零举报”的情况,当然很好。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种种现象说明,“零举报”不过是人们面对维权困境选择的一种无奈放弃。针对所在单位的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是“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而日前《工人日报》官方微信的专项调查显示,只有一半的受访者认为带薪休假落实状况良好,六成受访者在职时不敢维权。

        担心失业或影响晋升,同时基于计时、计件工资制度的考量,绝大多数劳动者会选择主动放弃合法休假权。尤其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环境之下,要保住饭碗,就只能忍气吞声,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所谓“带薪休假制度”严重扭曲,只要休假,工资、奖金、福利全部为“零”。劳动者休假成本太高,而单位违法成本很低,相关部门有气无力的监管几乎赋予了用人单位“生杀予夺”的权力。有家企业,在劳动监察部门到来抽检之前,就将抽检发言的“标准答案”发到职工手中,抽检人员一到,职工就配合单位进行“表演”。这不能不让人质疑,抽检行动企业是怎么知道的?

        监管的漏洞与乏力,导致一些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职工,连正常的双休日、加班费都享受不到,遑论带薪休假。而低劣的违规违法成本,也让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产生错觉,认为带薪休假不过是一种“福利”,执行与否,完全由本单位说了算。实际上,带薪休假明显是职工的权利而非“福利”。《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应带薪休假,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可以说,对于带薪休假,已经形成法律法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按理说,法律必须执行,权利必须得到维护,不容许有半点讲价与推诿。可为什么依然出现带薪休假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源自监管不力,如果将重点监管对象定位为执行不好的私企、民企,对它们实行集中专门治理,情况肯定比现在要好得多。另一方面,需要转变企事业单位将带薪休假当作“福利”而非职工“权利”的思想。当然,抬高单位违规违法成本、努力降低职工的维权成本,让人们敢于维权,敢于与本企事业单位较真,这才是破解问题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和当地工会组织等等,必须协同,真正让职工享受到自己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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