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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前沿视点

    何以吃得放心?

    ——食品安全的三个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21日 10版)
    互联网大潮之下,网络食品零售、网络外卖订餐等新兴业态迅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显现。CFP
    如何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始终是一个难题。图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的专业工作人员在对餐馆内的食品原材料和油品进行检测。CFP

        “毒豆芽”系列案件、“金箔入酒”之争、网络食品监管……日前,2015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在深圳大学发布,这些一年来饱受争议的热点事件纷纷上榜,再度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

     

        在同时举行的食品安全战略研讨会上,来自学界的专家、食品行业的从业者、互联网企业的代表和监管机构人士齐聚一堂。经过深入研讨,人们普遍认为,监管体制问题、网络食品监管以及如何推进社会共治,是当前食品安全领域面临的三大难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生产还处于初级阶段。统计显示,我国生猪饲养量的一半是农户分散饲养,规模化畜牧业仅占畜牧业总量的40%。在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80%以上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不安全食品导致的中毒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对公众生命健康造成困扰,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将食品安全战略写入中央决议,对于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强调,“我们应当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着眼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百年大计,共同努力来解决问题。”

     

    1、监管体制仍需理顺

     

        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的一起“毒豆芽”案件发生“剧情反转”: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对该案重新作出判决,宣告两位芽农郭某某、鲁某某无罪。这是近年来进入公众视野的“毒豆芽”系列案件中,首次出现的无罪判决。

     

        判决书指出,郭某某、鲁某某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后所检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安全性尚不清楚,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物质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看来,“毒豆芽”系列案件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典型切片。其中让人纠结的是,生产豆芽究竟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还是“农业种植活动”,从而界定豆芽是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

     

        “这些案件反映了监管职责划分的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值得严肃对待、深刻反思。”王伟国指出。

     

        事实上,食品生产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漫长链条,如何理顺监管体制,始终是一个难题。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冬告诉记者,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几乎每5年就会有大的调整。1998年,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主要归属卫生部门;2003年,原国家药品监管局改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食品综合监管职能,并明确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各司其职、分段监管;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划归卫生部管理;2013年,组建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原属工商、质检部门的职责划入其中,形成了集中监管的新体系。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称,目前地方的改革还是各行其是,有的三合一,有的五合一,海关、农业部门也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监管的模式还是没有彻底建立。

     

        丁冬认为:“食品安全监管应该突出专业性、技术性。按照五中全会的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一定要基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监管体制,如果不稳定,很难想象食品安全战略如何实施。”

     

    2、网络食品如何监管

     

        从“饭是钢”到“饿了么”,从“百度外卖”到“回家吃饭”,互联网的大潮之下,网络食品零售、网络外卖订餐等新兴业态迅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显现。2015年,新闻媒体多次曝光网上售卖伪劣食品、“黑作坊”网上外卖的乱象,让人触目惊心。

     

        “调研发现,大量的网上外卖平台引入的餐饮卖家都是无证无照的,或者是伪造的许可证。以前,无证无照的小餐饮影响的是小范围群体,而现在,风险有扩大化的趋向。”丁冬不无忧虑地表示。

     

        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制定《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又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律应用研究总监康彦荣介绍,对进入平台的食品商家,公司会要求其提供资质信息,只有通过审核、符合要求才能进入阿里巴巴的平台。

     

        不过,康彦荣也承认,商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其实很难保证。“监管部门的数据库,很多还是线下的,没有数字化,没有联网。我们收到证件信息想进行核对,但不知道去哪里核对,在审核过程中只能凭经验对这些信息进行形式审查,这是网络平台企业一个很大的痛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级研修院博士肖平辉认为,互联网带来了食品交易模式的转型。消费者下单时并不知道食品本身怎么样,只能依靠图片和广告来判断。当发现这个东西有问题,可能交易已经结束、卖家已经跑路了,这样一来,监管面临很多难题。

     

        “让第三方网络平台承担更多责任,这个思路是正确的。”肖平辉指出,“政府不能再把网络平台当作行政相对人,而要让平台成为监管的辅助者,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功能互补。”

     

    3、社会共治面临障碍

     

        经历了“苏丹红”“三聚氰胺”“毒大米”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社会共治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事实上,这方面的制度规范也在不断完善。新食品安全法倡导社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明确了消费者组织可以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以期形成合力。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观察发现,社会共治的措施已经出台了不少,但要让这些措施可操作、能落实,还存在不少障碍。

     

        他举例说,比如有奖举报,很多地方的具体规定都对奖励作了诸多限制。在条文上,执法机构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方便自己,没有换位思考,没有为举报者的利益考虑。再如消费者组织,我国的消费者组织主要是消费者协会,他们参与监督食品安全远远不够,而消协之外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几乎没有。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郭丽霞表示,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前提是要有共识。而要达成共识,食品信息的披露和风险交流显得尤为重要。

     

        2011年日本福岛地震发生后,我国一些城市曾出现抢购食盐的风潮。“出现这种现象,不能一味责怪民众疯狂、不理性。食品安全问题本质上是科学问题,应该检讨我们提供信息是否及时、提供信息的方式方法是否浅显易懂。如果做不到有效的风险交流,那就会引发误读,越来越乱。”郭丽霞称。

     

        作为深圳市民,深圳大学校长李清泉经常看到周围的朋友去香港买盐、买油、买奶粉。“我的感受不是特别好。希望通过努力,内地的食品也能让老百姓放心,大家不需要跑到香港去买。”李清泉说。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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