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庭审中声称,历史上南海诸岛长期是“无主地”,不是中国领土;《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不是中国对南海诸岛主权的“法律基础”;“旧金山对日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南海诸岛,并未规定“归还中国”。只要对历史、事实和法律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纯属无稽之谈。
一、南海诸岛早已是中国领土,根本不是“无主地”。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非法侵占包括南海岛礁在内的大量中国领土。这些非法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粗暴践踏,而不能成为菲律宾否认中国对南海诸岛主权的借口。
正如中国外长王毅所言,70年前,中国依法收复被日本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当时使用的军舰还是美国提供的。中国政府1946年派遣军政官员前往南海岛礁举行接收仪式,1947年对南海诸岛进行重新命名,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1949年以后,新中国继续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对南海诸岛的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国领土包括南海诸岛。
二、中国对南海诸岛主权二战后再获确认,一系列国际法文件都有体现。
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剥夺日本……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这个“等”字表明,“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包括但不限于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其时同处日本非法占领下的南海诸岛显然应在其中。1945年7月,中美英发表后苏联亦加入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年8月,日本在《投降书》中宣示“日本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从各方意图及具体内容看,《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仅是政治性文件,更与《投降书》一道构成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三份文件均被收入中美各自的国际条约集,《投降书》更被编入《联合国条约集》。
日本在中日双边文件中也多次重申遵守上述规定。1952年4月,日本与台湾当局签署所谓“日华和约”,其中第二条规定,“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尽管台湾当局无权代表中国对日媾和,但上述条款无论如何已清楚表明,日本承认南海诸岛属“所窃取中国之领土”,应归还中国。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方再次承诺遵守有关规定。
三、“旧金山对日和约”非法无效,无权处置南海诸岛。
“旧金山对日和约”是部分国家单独对日媾和的产物。20世纪50年代,美国唆使部分国家签署“和约”,故意排斥中苏参加。此举违反1942年中美英苏等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中“不得单独同敌国停战或媾和”的规定。“和约”签署后,中方严正声明,“‘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朝鲜、蒙古、越南等也拒绝承认“和约”。
退一步讲,即使有人主张“和约”在其缔约国间有效,但根据习惯国际法规则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和约”有关日本放弃南海诸岛的内容,属于非法处置第三国领土,不具有任何国际法效力。菲律宾打着“和约”旗号,并不能掩盖历史和法律真相。
菲律宾企图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再次暴露其提起的仲裁案实质是领土主权问题,而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这一“包装”企图早已被2014年12月发表的中国政府立场文件揭露得体无完肤。不论菲律宾如何披着法律外衣进行政治挑衅,都不可能动摇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