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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网络主权植根于现代法理

    作者:支振锋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7日 04版)

        2015年12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要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这是自去年7月16日在巴西国会演讲、去年11月19日为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致贺词以来,习近平主席关于网络主权的又一次阐发,是网络主权的中国论述,也是中国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所贡献出的一个重要原则。

     

    主权是现代法治的前提

     

        《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主权最核心的特征是独立,它的含义因时而变,代有损益。在西方从中世纪到近代的古今之变中,主权标志着政权对神权的独立,人对神的自主;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民族国家的形成中,主权标志着一国与他国的并列,族对族的自立;在二战之后围绕着联合国所形成的新的国际关系体系中,主权标志着一国内政外交的自主,以及独立承担国际权利义务的资格。而随着人类生存空间的拓展和对生活世界认识的深化,今天的主权已经从领陆延伸到领海和领空,从政治延伸到文化和经济,不断丰富新的内涵。

     

        主权是现代法治的前提,没有主权就没有独立的国家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管辖,因而,主权是现代法理不言而喻的重要主题。在主权独立与政治自主的前提下,以法律与法治为核心,以合法与非法为标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以奖励与惩罚为手段,从而建立自由与秩序,是现代法理的深层逻辑与核心命题。没有主权就没有民主平等的现代国际关系。正是以主权为基础,各国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对外交往,进行国际合作,共同参与国际治理,共享世界发展成果。不同国家的主权可能会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甚至相互制约和让步,但主权不能被淡化,更不能被取消。没有主权,就没有现代国家。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互联网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自然也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日新月异,互联网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它是信息自由流动的主脉,意见自由交流的论坛,志趣相投者的社区,事业经营者的阵地,市场腾飞的翅膀,国家繁盛的支点。互联网真正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继陆、海、空、天之后,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第五疆域。

     

        但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在国内,没有健全的法治和严格的治理,网络空间就会成为违法犯罪的肆虐之地。攻击国家体制、侵蚀意识形态、编发虚假信息、恶意篡改新闻、侵权盗版、造谣污蔑等有违国家利益、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秩序、损及公序良俗、恶化道德风尚的行为得不到治理,网络信息传播就会失序;网络恐怖、网络赌博、有组织传播谣言、非法销售违禁品、煽动暴力恐怖、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等得不到打击,网络暴恐及违法犯罪行为就可能祸害人民;低俗色情、诲淫诲盗、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网络诈骗、造谣传谣等得不到清理,未成年人就不会有良好的上网环境。我国互联网每天生产300亿条信息,没有严格的治理,就没有网络空间的清朗。

     

        而国与国之间数字鸿沟的存在,使本应造福人类的互联网成为某些网络霸权国家监控他国的利器。网络黑客、网络攻击、网络侵权、网络窃密以及形形色色跨国网络犯罪,都不仅对网络被攻击国和无辜者造成了伤害,也使各国网络安全处于高度不确定的境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里巴巴的宝库,里面有取之不尽的宝物;用不好,它是潘多拉的魔盒,给人类无尽的伤害。

     

    网络主权的现代法理依据

     

        网络空间互联互通,但必须共享共治;它可能凌驾于各国的局域网之上,但必须在法治和主权之下。因此,网络主权正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也是现实主权在虚拟空间符合逻辑的映射。无论是将网络空间划分为基础设施层、软件应用层、电子媒介层、信息交换层;还是划分为主要包含基础设施的物理层,管控网络中数据交换的协议、软件、编码方案等的逻辑层,数字化内容的制作、储存、复制、分发、交换、获取的内容层;亦或是简单地划分为基础设施、软件信息以及人的活动等层面,都无碍它们处于网络主权的管辖之下。

     

        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遵守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只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我们欢迎外国企业在华发展,尊重和保护外国企业合法利益。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而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的主权平等准则,其原则和精神自然也适用于网络空间。

     

        “庶事精练,物理其本。”网络主权由此成为一个重要的枢纽性概念和逻辑连接点,它穿透国际与国内,沟通现实与虚拟,也贯穿政治与法律,因而成为一个既有现实承载,又有具体指涉,还有内在逻辑,而且内涵清晰、外延明确,深深植根于现代法理之中的科学概念。从法理上讲,没有网络主权,各国就无以选择本国互联网发展道路、确立本国互联网管理模式、制定本国互联网公共政策,依法治网,平衡自由与秩序,保障发展与繁荣;没有网络主权,各国就无法平等参与、民主共治,使互联网真正造福人类、助力和平、维护安全、保护权益、文明诚信、健康清朗。总之,网络主权就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管理本国网络空间,同时平等开展国际互联网合作,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并享有相应权利与义务的资格与能力。

     

        网络主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真实而客观的实践。早在2003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第一阶段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原则宣言》以及2005年第二阶段会议通过的《信息社会突尼斯日程》中,都有类似表述。联合国亦曾于2004年—2005年、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三度成立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持续研究信息安全领域的现存威胁和潜在威胁以及为应对这些威胁可能采取的合作措施,达成了和平利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原则等重要共识。2013年6月24日,第六次联合国大会发布了A/68/98文件,通过了联合国“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政府专家组”所形成的决议。决议第20条内容是:“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讯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讯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在方滨兴院士看来,这一条款的本质就是承认国家的“网络主权”。这说明“网络主权”理念已被联合国所认可和接受,国家主权在网络行为上是行之有效的。

     

        “循名责实,虚伪不齿。”自中国政府提出互联网主权的概念以来,得到了许多国家的响应。但仍然有一些国家一边采取种种手段维护本国网络主权,一边以邻为壑,将他国网络空间变成不设防的幻境,予取予求。“立志在坚不在锐,成功在久不在速。”随着互联网国际合作的深入,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的构建,以及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立,由中国贡献出来的网络主权概念体系必将得到国际社会的更广泛认可和拥护,并成为国际互联网治理的首要原则。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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