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嬗变,国有企业改革也在摸索中不断总结着经验与教训,并在新世纪以来取得了丰硕成果。新一届政府对于国企改革的精神贯穿于十八大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报告之中,并集中体现为近期出台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笔者认为,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找到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结合中与时俱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改革的关键在于把握以下三点:第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国企成为市场主体所应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第三,市场经济是发展经济的手段而非目的,国企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为其所有者即人民谋福祉。
《指导意见》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深化国企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同时强调了强化监管和党的领导。这二者实质上就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两个基本构件,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属于外部治理,而法人治理结构属于内部治理,其中前者是基础,后者则属派生的制度安排。国有公司制企业是两权分离的产物,与各国大型公司无异,存在着委托代理的矛盾。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就发现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取向中存在差异、股东因对公司业务知之甚少而导致监督的困难。但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国外相关实证研究并未发现所有者主导与管理者主导的公司间在效率和业绩方面的显著差别。原因在于,西方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公平、充分竞争的市场作为运行的基础,在这样的市场中表现出的利润水平成为监管经营者的主要依据,与内部监管相比,市场监管成本更加低廉、信息相对充分,从而更有利于对所有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国企改革的成功,首先要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进一步,如何使国有企业实现公平竞争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应解决如下三个核心问题:
一是进一步减少直至取消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早在20世纪90年代,林毅夫就指出,作为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结果,国有企业承担了沉重的政策性负担。新世纪以来,随着国企绩效的提高、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国家整体实力的增强,资本禀赋得到了实质性的提升,国企的战略性政策负担基本解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国企的社会性政策负担也大大减轻。但就目前而言,相对于民营企业,国企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企业办社会的负担,这加大了国企与民企间竞争的不公。
二是构建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合格的经理人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作为重要的要素市场之一,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在需求、供给、中介三个方面都存在弊端。从需求方而言,需求目标不明确是一大痼疾;供给层面,应聘者经常无法了解用人单位的真正需求,且对自身也难以量化评估;中介层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发展时间较短,低投入、重短期利益现象明显,优质公司还很少,未来在积极引导的同时应注重猎头与咨询业务的结合,真正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从国企本身来看,子企业层面已在积极尝试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副总和中层干部,一级公司在降低组织任命比例的同时,也应借鉴子企业的经验积极选聘职业经理人。
三是强化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市场竞争所提供的充分信息对代理人的约束是事后的,这就需要建立一套事前和事中监督经营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即内部治理结构。在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过程中,处理好缺位与越位的关系、强化党对国企的领导、完善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是对市场外部治理的有效补充。此外,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阳光国企是内部监管的有效补充,对于非上市国企实行类似上市公司的定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公开制度是一个可行之选。
做好上述关键问题的同时,必须明确国企改革的最终目标。正如《指导意见》开篇所言,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提高国企收益上缴比例、更多运用于民生领域、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都是国企目标的一种表现形式。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做法对于国民个人感观而言,仅是一种间接利得,在人民与国企的委托代理链条中,政府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正因如此,政企分开难以彻底,这是导致产生一些与民争利的责难的原因。对此,一种前瞻性的思路是改划转国有资本收益充实社保基金为换转国有资本产权支撑以养老金为主体的社保基金。养老金的长期缺口与不可持续源于人口老龄化,其根源在于现有养老制度以参保人的收入为基础。若以国有企业这种安全性和增值性较高的资产为基础,以参保人收入、国企利润、国企资产为支撑,养老金的可持续性问题必将解决,同时老百姓亦可从国企增值中得到直接的好处,实现养老金与国有企业的共赢。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有二,一是在国企分类改革的基础上,首先将主业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类国企在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同时将国有产权换转社保基金;二是积极稳妥地整合国资委、人社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相关职能,为未来成立全国人大监管下的专司基本养老金管理部门打下基础。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