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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用知识产权保障文化创新

    作者:傅斯鸿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6日 02版)

        据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近日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上海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双边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在版权领域全面开展合作,从而更好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这一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视程度,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无论是国际版权还是国内版权,坚持版权保护的根本目标,都是为了保护文化投入,而不是商业投机。例如,央视打造的经典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风靡全国20年,两个经典卡通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前不久,一家成立于2013年并且从未拍摄过一部动画片的公司,不仅公司名字直接取名“大头儿子”,更是将原动画片的制作单位告上了法庭,声称对1995年就播出的动画片拥有知识产权。

        近几年,在动漫领域类似的版权纠纷案例并不罕见,从葫芦兄弟到黑猫警长,几乎所有的中国动画经典形象都遇到过这样的事件,虽然最终都是判定这些形象属于投资和制作方,但也对这些经典动漫形象的后续传播和开发造成不良影响。

        经典文化符号具有不可复制性,它依赖于独特的历史背景和长年的文化积淀。例如,007系列影片于1962年10月5日首次公映后,先后拍摄了24部影片,影片中主角詹姆斯·邦德的形象风靡全世界,吸引了好几代观众。由此可以看出,一个现代创意文化符号的培育,需要较长的时间和极大的经济投入。而这些,必须在大规模投入、整体创新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我国的版权法规是在探索和实践中逐步完善的,有些认定要与其所生产的时代,以及其作品本身的性质挂钩。像大头儿子等经典动画形象,参与过形象创作的人有成百上千,其产生的成绩也绝非一人之力,是无数人创意的结晶。如果仅仅凭借某个人或某个单位在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就能获得全部著作权,那不仅对其他参与者不公平,更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我们必须要支持、尊重、保护原创,同时也要尊重投入者和集体在文化创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创意的分工细化,文化产品越来越表现出整体的力量。任何文化产品的创作,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一个动画形象的出现,离不开剧本的生动描写、导演的详尽描述以及上百万张画稿,经过各部门各工种间协调配合,才能最终塑造出一个鲜活的人物。而其知名度的形成,还有赖于后续的放映、播出、宣传等一系列推广活动。

        知识产权保护为文化长久繁荣发展提供了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保护文化作品版权的完整性,保护文化投资者的最大利益,鼓励更多的资本、人才投身到文化创新和创造中,这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精神的需要,也是“文以载道,汇则兴邦”文化自觉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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