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20年来,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一是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呈现多样化、市场化,不再区分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原来各部门所属、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与部门脱钩,变为市场主体,出版社也转企改制,只要具有相应业务范围,都可以出版地图,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二是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地图的表现形式、传播方式迅速网络化,地图要素内容和功能应用也发生很大变化,手机地图、三维地图、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广泛承载和使用天文地理、政经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现行条例需要扩大调整范围,推进公共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三是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地图错绘、漏绘以及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大量存在,亟须加强安全监管。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地图管理条例》。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主要思路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放管结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强化责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图管理、推动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违法编制地图、违法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追责力度。
问:《条例》在促进产业发展、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丰富地图产品、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问:《条例》对地图编制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地图编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地图编制主体。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二是明确了地图编制的标准和要求。地图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地图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内容。三是对公益性地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
问:《条例》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安全、保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制度,并且重点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取得测绘资质;二是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制定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三是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四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是对地图新增内容加强核查校对,并向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报记者 周洪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