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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周洪双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3日 03版)

        2015年11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风险和矛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近年来作出一系列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同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都将建立居住证制度作为创新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

     

        问:《条例》对居住证是如何定位的?

     

        答:《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问:《条例》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哪些公共服务和便利?

     

        答:《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包括:

     

        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问:《条例》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哪些工作职责?

     

        答:《条例》按照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精神,突出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各类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信息共享,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四是规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行为,如限期制发居住证、对持证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免费办理首次证件及签注手续等,并对无故拒绝受理、发放,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利用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周洪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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