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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08日 星期二

    文化评析

    影视剧中的法律硬伤得治了

    作者:陈彦晶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08日 02版)

        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曲解法律规则、创设我国法律不存在的制度,而且绝大多数情形下这种“创作”对于剧情的发展和冲突并无贡献,这成为我国影视剧的一个常见现象。

     

        时下,抗日神剧频遭观众批评,编剧无视常识的创作雷翻众人。其实不止抗日剧,影视剧中经常有法学知识的缺漏和硬伤,作品情节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冲突的情况不胜枚举。

     

        2013年上映的电影《全民目击》,以庭审为主要叙事方式,因此一些法院还曾组织法官集体观看,但有很多法官表示根本无法看下去,中途离席。原因是,电影中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席位与我国刑事审判完全不同,是按照英美法系刑事审判席位布置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审判区走来走去,来到被告人和证人面前询问,这在我国也是决不允许的。

     

        电视剧《离婚律师》也错误表述了很多法律专业术语,把“不当得利”称为“不当获利”,把民事诉讼“代理人”称为“辩护人”。其中的一些情节,比如将律师的费用与挽回损失挂钩、律师私下会见对方当事人等,在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都是被禁止的行为。

     

        专业类影视剧尚且如此,其他生活类影视剧中的法律错误更比比皆是。2012年热播的《北京爱情故事》中,上市公司收购随便进行,完全无视我国收购规则的限制;一会儿召开股东大会,一会儿又变成了董事会,并未考虑过两个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参与人员完全不同。此外,一些现代家庭伦理剧将夫妻财产、财产继承或赡养老人作为主要线索,可很多时候预设的冲突前提在法律上根本就不会发生,我国法律中压根儿就没有该剧所设定的规则。

     

        艺术创作要高于生活,但也得源于生活。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曲解法律规则、创设我国法律不存在的制度,而且绝大多数情形下这种“创作”对于剧情的发展和冲突并无贡献,这成为我国影视剧的一个常见现象。专业人士是否认可事小,误导公众事大。时常会有普通民众以电视剧中所演的“法律规则”询问律师,令人哭笑不得。虽然偶见影视剧片尾写明法律顾问机构或姓名,却也似乎仅就该剧版权进行把握与处理,而不就剧情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把关。

     

        这产生了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一提起律政影视剧,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英、美、日和中国香港作品,在一些广为流传的必看法律影视推荐目录中,竟无一部内地出品。在一些开设了法律影视剧赏析的法学院中,也均以境外作品为学习对象。编剧的单打独斗、编剧个体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面的狭窄、外部专业人士的把关缺位、编剧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似乎能够为这一现象提供一些注解。

     

        影视业关注市场、资本和IP,也应该同等关心专业性问题。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地基之一。整合现有资源、拓展外部资源,减少剧本中所出现的人文和自然科学专业知识错误,乃为当务之急。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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