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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06日 星期日

    权威解读·我看“十三五”

    鼓励社会办学,要拆掉“玻璃门”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周海涛解读“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作者:本报记者 靳晓燕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06日 03版)

    扩充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

     

        记者:《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您如何看待?

     

        周海涛:这有利于扩充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提高质量效率、培育教育增长点。我们要把握社会力量办学空间、机制的双重优势,健全法规体系,创新投入方式,完善捐资政策,大幅度提高社会资金投入教育的畅通化、便利化和专业化。

     

        社会力量办学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5万余所,在校生4300余万人。同时,源于社会力量、依靠体制灵活、吸纳社会资金能力强,是民办学校的天然优势。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一是民办学校服务范围稳中有升,学校建设和内涵发展的预期快速攀升。二是公共财政投入教育的力度不会减少,同时公办教育发展的财力需求刚性很强,不少地方教育经费依旧短缺,仍需社会力量大显身手。三是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学龄人口比例将有所增长,仍需要民办教育继续为储备教育资源、增强教育服务供给能力作贡献。四是目前我国民办学校进入运营期后的办学资金来源主要靠学费,如民办高校学费约占运营收入的80%以上,而捐赠和学校自营收入所占比例很小。各类社会资金在教育领域的比重和重要作用,将会随着法规制度的完善、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大。

     

    健全法规体系,拆掉“玻璃门”和“弹簧门”

     

        记者: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还面临哪些问题?

     

        周海涛:健全法规体系,拆掉“玻璃门”和“弹簧门”。目前,民办学校总资产达5000多亿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潜力巨大。据一项关于北京84家中小企业闲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显示,企业闲置资金在100万元左右的占比很高,为拓展教育资源以及民办学校筹资提供了可能。然而,制约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仍然存在。如长期以来“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制约着社会资金投资教育的积极性;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一经确定难以随发展需求和基础准备情况而变更;比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确立的土地等办学条件,不少举办者可望而不可即;现实中筹设期限的限制,变相加高了门槛,这使得一些意欲投入教育者望而生畏。

     

        应加快修订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进一步解决民间投入教育准入难的问题。一是探索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并实行分类管理。二是放开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的管制,适度放宽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和筹设期限,鼓励引导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保证制度链衔接到位,政策落实顺畅。三是明确相关的产权保护和保全规定,不仅明晰界定民办学校的性质和产权,还应针对教育投资资本退出程序和方式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

     

    探索社会资金投入教育新模式

     

        记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可以在哪些方面探索?

     

        周海涛:据调研,目前社会资金投入民办学校较多,各类学校多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筹集资金;同时相关部门的行政规章、制度、审批程序较为繁杂,面临制度约束。为此,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深化背景下社会资金投入教育的新模式。一是探索公有、民营、外资等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投入教育领域,举办混合所有制民办学校,在学校管理、人员聘用、人才培养、财务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二是进一步探索公办学校、行业企业与各类社会组织联合办学,引导大型国企等各类社会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支持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管理者和骨干教师以资金、技术、专利等方式出资,并参与学校决策管理。允许公办和民办学校相互投资、相互委托管理、相互购买服务。三是支持社会资金主体独立或合作通过新办、并购等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股票、证券、养老年金、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遗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四是依法引入海外捐赠资金,可积极与海外校友、华侨、知名实业家等联络,拓展海外捐赠渠道。

     

        完善捐赠制度也是当务之急。一是国家层面出台教育捐赠管理办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捐赠制度,为政府、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创造条件。二是加大免税的力度,适度上调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免税额度,特别是上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内准予扣除应纳所得额的部分(目前为12%),并简化烦琐的审批程序。三是建立捐赠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所捐赠的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情况透明、清晰。四是完善民办学校基金会管理,发挥基金会双面防火墙作用,既防止捐资人或投资人过多干预办学,又防止资金抽逃或用于办学以外的支出,规避企业借捐赠之名进行避税的做法。

     

        (本报记者 靳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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