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日电(记者杨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编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从备案时间、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等方面规范了备案的操作要点。
《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依照新规,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根据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实施后续管理。
《办法》进一步精简了备案资料,统一确定了留存备查资料。凡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通过申报表可以获取的资料,企业无须再提供,统一作为留存备查资料。据统计,55项税收优惠中,3项无须备案,28项只需填报1张备案表,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办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