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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02日 星期三

    唐初华北地区推行均田制的铁证

    作者:孙继民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02日 14版)

        在今年3月10日国家典籍博物馆揭幕的“正定历史文化展”上,有一幅“唐代界砖”的彩色拓片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这个界砖的实物笔者过去在正定百石斋见过,但公开展出的拓片却是第一次见到。这张拓片所反映的具有重要资料价值的铭文也应是第一次向公众和学界展出,其重要性应该引起唐史学界的注意。

        所谓“唐代界砖”,确切地说应称为“唐代田界砖”。笔者曾实测该砖的尺寸,约长35cm,宽18cm,厚8cm。铭文单面,有字5行,内容基本完整,部分字迹残损。铭文内容和格式如下:

        1.东王氏旱田,西至西华林,阔二百四

        2.十七步;南官道,北至刘氏祖茔,长

        3.六百二十二步。为常山郡牛氏永业,

        4.子孙继之。维贞观十三年六月

        5.十九日牛徵立界并记之

        田界砖铭共有文字五行63字,内容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记述常山郡牛氏永业田的四至和面积。“东王氏旱田,西至西华林”和“南官道,北至刘氏祖茔”是说牛氏永业田的四至是东至王氏旱田,西至西华林,南至官道,北至刘氏祖茔。“阔二百四十七步”和“长六百二十二步”是指田的面积,宽度为247步,长度是622步。第二部分是交代铭刻界砖的缘起,强调这是“常山郡牛氏永业”田,由其“子孙继之”,确认田地的继承权为其子孙享有。第三部分是交代立界的时间和田主的姓名,立界时间是唐太宗“贞观十三年六月十九日”,田主、立界人和铭记人均是“牛徵”。

        砖铭称“常山郡牛氏永业”,道出了砖铭主人的乡里所在、姓氏以及田地性质。所谓“常山郡”无疑用的是旧称或代称,应指唐初恒州州治真定县,即今河北正定县所在。我们知道,今正定一带历史上长期处于古恒山郡、常山郡郡治所在的真定县范围。恒山郡为秦统一后首置,西汉初年为避汉文帝讳改称常山郡,两汉时期及以后至南北朝时期多称常山郡,北周平齐后改置为恒州,隋文帝开皇年间仍沿袭恒州之置,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始改州为郡,恒州改为恒山郡。唐朝建立后于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复称恒州,此后直至唐玄宗天宝年间,一直称恒州,因此可知贞观十三年(639年)的田界砖铭所称的“常山郡”并非唐初政区制度的规范称谓,而是沿用前代旧称。按唐人习惯,州郡所在治所的倚郭县常常省略,“常山郡牛氏”即省略了恒州的倚郭县真定,所以“常山郡牛氏”实际指称应是真定县的牛氏,这块田界砖是唐代真定县牛氏在自己田地里立下的界砖。

        田界砖铭最大的价值是提供了唐代初年华北地区推行均田制的实证。砖铭所载田地为“常山郡牛氏永业”。这里的“永业”即永业田的简称,是唐代均田制下“永业田”和“口分田”两类田名之一。《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这里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颁布的均田令规定每个丁男、中男给地的标准是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亦即20亩为世业田,80亩为口分田。这里的“世业田”即唐代初年实行均田制时的正式称谓之一。但不久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下令:“依《礼》,二名不偏讳。近代以来,两字兼避,废阙已多,率意而行,有违经典。其官号、人名、公私文籍,有‘世民’两字不连续者,并不须讳。”(《旧唐书》卷二《太宗本纪》)虽然唐太宗本人不要求日常生活中避讳“世”和“民”的单字,吐鲁番所出唐代贞观年间的文书也的确见到不少称“世业”的词例(例如哈拉和卓39号墓所出《唐贞观某年男世达户籍》9行“一十亩世业”、同墓所出《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手实》,阿斯塔那103号墓所出《唐贞观某年西州高昌县范延伯等户家口亩籍》3行“一段四亩世业田”等文书即均称“世业”),但实际上“两字不连续者,并不须讳”在当时并未严格遵行,出土文献中遇“世”“民”等单字而采取避讳的词例也俯拾皆是,于是“世业”改成了“永业”,“生民”改成了“生人”,正定所出唐代贞观年间田界铭就是当地称“永业田”而不称“世业田”的实例和明证。由此可见,正定砖铭作为唐太宗贞观年间的田界实物,既印证了当时当地“世业”已改称“永业”的记载,也确证了唐代恒州首府真定县已经推行了均田制的事实。

        我们知道,均田制是北朝隋唐时期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尤其是唐代的均田制,是人们历史知识中知名度极高的一项典章制度,也是中外学术界研究最多、歧见最多的一个问题,可谓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有关唐代均田制,《二十世纪唐研究·经济卷》第一章《土地·均田制》一节归纳了六个问题,分别是均田制实行与否,均田制的性质、作用,均田制外的私田问题,均田制中的永业口分、常田部田问题,均田制中的土地还授及标准,均田制度的败坏。据该书介绍,有关均田制是否实行,日本学者玉井是博在上世纪20年代最先提出不曾实行的观点。50年代邓广铭在《历史研究》发表的《唐代租庸调法研究》一文也持完全否定说,认为“唐初的均田令,实际上还应算是一种具文,在其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是不曾起过任何作用的。”这一观点当时影响颇大,但也受到许多唐史学者的反对。韩国磐《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认为“唐初实施过均田制,不过很不彻底”。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也说:“均田制曾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过,但是,在实行的开始就遭遇极大阻力和破坏,最后造成这种制度的全部隳坏”;“杜佑的记载不但不能说明均田令只是一纸具文,反而足以证明均田制之确曾施行”(二文均见《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后来随着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的深入,唐代均田制曾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过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但是在肯定均田制实施的学者中,有关均田制实行的地域范围又有着不同的主张,有全国普遍实行说,也有部分地区实行说。在部分地区实行说中,也有不同的认识。日本学者冈崎文夫认为均田制与府兵制关系密切,因而施行的地区限于府兵制实行的中心陕西、河南西部一带(《唐的卫府制和均田租庸调法之我见》,载《十周年纪念史学文学论集》,岩波书店1935年版)。徐德嶙以为,隋和唐前期在长江以南没有实行过均田制(《略论北魏到隋唐的均田制》,载《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第1期)。钱君晔认为,均田制只在西北部分地区施行过,且只占唐前期的一段时间(《论唐代封建土地制的形式问题》,载《历史教学》1979年第6期)。霍俊江以为,均田制在河西走廊和黄淮流域实施是没有问题的,其区域有关中、河东、河南、黄淮及包括四川、湖北和苏杭在内的长江流域(即剑南、山南、江南道),而岭南则未施行(《关于唐代均田区域问题的札记》,载《河北师院学报》1983年第3期)。以上主张部分地区实行说的学者虽然将河北排除在外的意见很少,只有冈崎文夫和钱君晔两位,但其结论显然主要是依据传世史料而推演得出。那么,正定出土的田界铭则以实物的形式证实了永业田在恒州的存在,因而也证实了整个均田制在河北地区的实施和存在,这应该是田界铭最大的价值所在。

        作为北朝隋唐时期一项重要经济制度的均田制在中原腹地是否得到实施的问题,不仅仅关涉到均田制本身的命题真伪虚实,更涉及支撑隋唐帝国大厦尤其是导致中古时期具有世界意义的盛唐局面出现的经济基础及其经济原因。以往人们的认识之所以不一致,关键原因就是缺乏直接的实物证据。上世纪初发现的敦煌文书和50年代末至70年代发现的吐鲁番文书中的实物文献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印证了唐代均田制实施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一些学者基于敦煌吐鲁番所在的唐代西北地区地广人稀的事实和信守科学结论依据的材料必须充分周延的理念,推测唐代在沙州、西州推行的均田制仅限于西北地区或其他特定地区,仍然质疑均田制在中原腹地普遍推行的可能性。现在,正定田界铭则以无可置疑的实物证据形式确认了均田制在河北地区以至华北的实施,弥补了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缺乏均田制实施的出土文献证据的缺陷。我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强调,正定田界铭明确记载的永业田,属于唐初均田制的范畴,是唐代华北地区实行均田制的实证,中原内地均田制实行与否的争论由此可以平息。

        (孙继民,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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