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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最高法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细化死亡险相关规定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27日 03版)

        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诸多争议问题做了明确。其中特别对死亡险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以防范道德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实践中,这一规定存在不当适用问题,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规定,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1条进行了细化,明确“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做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解释(三)》还明确了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以防范道德风险;细化了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以维护诚信;明确了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以维持合同效力;规范了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规范了医疗保险格式条款,以维持保险人承保风险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平衡。

        《解释(三)》共26条,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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