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11月21日电(记者李陈续)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政府责任,确定十种“禁止行为”,并决定从2016年开始,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
安徽现有湿地总面积约104.18万公顷,已建5处国家重要湿地、23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30处湿地公园,总面积46.4万公顷,全省约65%的自然湿地和70%~80%的湿地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条例》同时规定,始终禁止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以及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十种行为,违反规定不仅被责令恢复,还面临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