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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民主监督思想的现实意义

    作者:朱哲 高景峰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17日 08版)

        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思想以及民主监督的重要思想,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指针。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运用到俄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律监督思想,这不仅对于中国革命和建设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民主监督思想的本质就是人民主权,即人类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而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是人民。当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当人民上升到统治地位后,其应当是当然的国家权力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民主不仅包括选举权,还包括监督权、罢免权等。这是防止权力异化,保证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根本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长期执政时期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在这一时期,如何保证监督的常态化和及时性、有效性,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思考但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正是列宁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思想要解决的问题。

        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人民主权、民主监督思想运用到苏维埃政权建设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监督理论。列宁汲取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强调要通过人民选举、民主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对政权的监督,“要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列宁又进一步提出了法律监督思想,把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推向了法治化轨道。列宁认为,只要国家存在,就需要法律,就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就需要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否则,法律的功能就无从实现,法律的权威就无从彰显。这一思想对于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共产党已经完成从革命者到执政者的转变。这一转变必然要求各级党员干部从革命者思维转向执政者思维、建设者思维和改革者思维。对于我们的公安、审判和检察机关,也要逐步从专政的工具性思维转变为惩处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思维。全面深化改革,强化民主监督,防止权力异化,防止公职人员的懈怠和腐败,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们每个党员干部都要以高度忧患意识,来恪尽职守,要通过改革,通过制度建设,通过法治建设,建立严密的权力监督网络,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这是民主监督的要义所在。

        积极推动反腐败法制建设,把马列主义民主监督思想与我国惩治腐败的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反腐败的法治化水平。反腐败是我们党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之一。我们既要从政治上认识腐败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政治治理,也要加强反腐败的法治工作,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推进反腐败法制建设,提高反腐法治化水平,是现实的要求,也是马列主义民主监督防止权力异化思想、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在我国的新实践。

        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衔接、配合机制。列宁总结了苏俄检察机构的设置以及工农检察院改组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要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国情,我国设立了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违纪以及虽然违法但还没有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对需要同时作党纪、政纪处理的当事人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包庇案犯、干扰办案的有关人员,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两者共同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依纪履行职务进行监督的机制。这正是马列主义民主监督思想特别是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在我国的具体实践。对此,我们应当在坚持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这一机制的法治化,防止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重复劳动,避免监督资源的浪费。

        积极推动反贪污贿赂立法工作。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有许多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犯罪智能化程度高,对抗侦查能力强;犯罪行为规避法律的形式和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查处时干扰阻力大。对这类犯罪,需要针对其特点从实体和程序上制定一些必要的特殊措施。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缺乏统一的明确规定。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对于依法惩治和预防腐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系统化、法制化。目前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制定了超过60部的惩治腐败犯罪的专门法律。因此,我们需要借鉴相关经验,加快反腐败立法,依法反腐、依纪反腐,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推进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法制建设。打击腐败犯罪是治标,预防腐败是治本。我们要从反腐败斗争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有益经验,把法制建设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起来,为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要通过完善法律和制度,更好地配置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堵塞发生腐败问题的漏洞。另一方面,要抓紧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形成惩治、教育、预防一体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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