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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我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到底差在哪儿

    作者:本报记者 陈海波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11日 05版)
    安徽阜阳市,顾客在超市选购商品。CFP
    新华社记者 孟丽静编制

        标准太低,一直是我国消费品质量安全备受诟病的原因之一。然而,国家标准委日前公布的首批消费品安全国内外标准对比结果显示,在儿童用品等12个重点消费品领域,我国超过七成的安全标准严于或与欧盟和美国的标准一致,标准水平并不低。

     

        “这个结论令人感慨,”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二部主任戴红向记者表示,我国用三四十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一百余年的消费品标准化历程。然而,我国消费品标准化总体上仍处于跟踪模仿阶段,大都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参考国外先进标准。“知其然,不知所以然的盲从,更可怕。”

     

        对化学安全关注不够

     

        据介绍,此次对比的3816项消费品安全标准的指标中,我国有2299项严于国际国外,728项与国际国外一致,529项宽于国际国外,260项与国际国外存在差异。其中,在物理安全和生物安全方面,我国标准大多不落后于国外,在一些领域甚至还更严格。但在化学安全方面,我国落后较多。

     

        “从发展趋势看,欧盟和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标准越来越关注化学风险。”戴红介绍,比如2014年12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布了第12批SVHC清单(需要高度关注的物质清单),至此欧盟REACH法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累计发布的清单中共有161种化学物质。根据REACH法规,如果物品中含有任何一种SVHC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该物质的含量超过0.1%,则有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与之相比,我国对化学物质的管控仍很薄弱,消费品标准中涉及的化学危害指标较少。“我国标准中尽管对部分化学物质进行了限量要求,但由于缺乏基础研究和伤害案例,仅能被动跟随发达地区和国家的法规变化。而且,我国强制性标准仅针对据产品领域进行化学安全要求,没有类似国外法律法规覆盖跨领域、全产业链的通用要求。”戴红指出。

     

        此外,考虑到我国产业发展阶段,受制于产业技术能力和成本约束等因素,目前我国部分化学物质限量指标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欧美对化学安全的要求是建立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的,而且变化速度快,应对成本高,使得我国相关行业常处于被动局面。”戴红很无奈。

     

        标准化理念有差异

     

        化学安全要求方面的差距,正是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地区在标准化理念上存在差异的体现。“国内外制定消费品安全技术要求的出发点不同。”戴红说。

     

        欧美日注重从安全要素出发,制定跨行业领域的顶层通用法规,强调源头控制。如欧盟REACH法规、ROHS指令等,均是以安全要素为线索,涉及前后产业链和相关产品,力求安全要求覆盖范围最大化。

     

        “而我国长期以来的思路是,制定标准更多是为了服务于行业管理,以产品为线索,局限在行业内部制定安全标准。虽然围绕具体某种产品的安全要求比较全面和系统,但标准适用范围窄,既容易出现标准的交叉重复,又容易出现标准覆盖不到的空白区域。”戴红说。

     

        在消费品安全标准领域,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基础通用标准+专业通用标准+具体产品标准”三层次的标准体系,但从数量上而言,具体产品标准占了绝大多数,标准呈现零散、交叉的现象,基础通用标准和专业通用标准相对偏少。

     

        “这导致我国应对有关标准方面的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时,往往局限于就事论事式解决问题。”戴红说,“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被动式解决问题的方式,使我国常常疲于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消费品安全标准长期处于零散、缺乏系统性的状态,降低了标准制定修订的效率。

     

        标准制定和更新缺少信息支撑

     

        标准的制定修订,需要建立在一定的风险判定与危害研究的基础上,即只有弄清楚消费品会带来什么危害以及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危害,才能针对性地出台安全标准。

     

        “标准制定需要依据科学研究、检验检测、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各方面信息和数据支撑。我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缺少跨部门汇总信息、共享数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机制。”戴红解释。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消费品安全预警系统,比如欧盟REPAX系统和美国CPSC系统,在检测产品法规和标准符合性的同时,更多的是监测有安全隐患的产品,适时公开通报、组织产品召回。这些产品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警,可以触发技术法规或标准的修订工作。

     

        以美国的儿童用品标准为例,他们会根据消费者使用或购买儿童用品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伤害或潜在伤害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而制修订安全技术法规。

     

        “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必要的伤害案例的收集和处理体系,缺少统一的产品使用销售过程中的信息采集和通报系统。一些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由各行业标委会分别制定,往往导致出现同一类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不一致等问题。”戴红坦言。

     

        我国虽然对风险评估有所研究,但仍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尚未建成,标准化工作缺少基础科研、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警的信息支撑,动态响应速度较慢。“欧美的各类安全标准基本在实施三至五年后进行修订或复审,更新速度之快是我国标准难以企及的。”她说。

     

        戴红建议,要加强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加强危害因素的研究,建立统一的消费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系统。加快建立消费品安全信息共享和动态响应机制,促进多环节信息向标准化工作的共享,让标准化持续改进、良性发展。 (本报记者 陈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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