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始终是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所在,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痼疾。这种痼疾,客观上造成干部队伍的体量较大,“肥大症”现象突出;同时,更使得一些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长期滞留,进而演变成阻碍干部队伍健康发展的毒素。2015年7月28日,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重点聚焦干部能“下”的问题,从制度上厘清了干部“下”的界限。《规定》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们党在领导干部能“下”的问题上迈出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
对干部能“下”作出刚性规定,补齐了干部制度长期的短板。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逐步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完善了领导干部退休、任期、交流、问责等制度,推进了干部制度改革和能上能下问题的解决。但总体看,干部能“下”还存在制度短板,能上能下的双向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用什么样的干部是用人导向,不用什么样的干部同样也是导向。只有两个导向都界限清晰,干部队伍方能始终处在活水循环状态。《规定》把着力点聚焦在干部“下”的问题上,明确了干部“下”的6条通道,包括“到期退休免职”、“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失职问责处理”、“不适宜现职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真正在“让无为者无位、务虚者无位、违纪者无位”上划出“硬杠杠”。《规定》还在多方面征求意见、严格论证、明确标准的基础上,对干部下的原则、下的方式、下的程序、下的渠道等环节都作出明确规定,补齐了干部制度长期存在的短板。
明确不称职干部的调整措施,破解干部能“下”的瓶颈制约。影响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难点,是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由于受到传统的“上荣下辱”、“下必有错”陈旧观念束缚,“不到年龄不下、不犯错误不下”已经成为干部工作惯例,客观上形成了“庸者集聚”的负面效应。实现干部能“下”,关键是让那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能够“下”得合理合法、“下”得服众服气,“下”得真正能够起到激励干部队伍建设的作用,这就要对干部制度调整作出科学设计。《规定》的最大突破和亮点,就是按照“从严”的要求,重点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作出明确规定,梳理了当前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种具体表现,其中包括“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裸官”等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些具体标准,既能够在干部队伍中树立起“无功便是过,平庸便是错”的从政理念,同时也让不称职干部“下”得有理有据,心服口服。
完善干部“下”的出路安排,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特别是调整不适应担任现职的干部,绝不应简单地“一下了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好后续工作,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是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关键。为此,《规定》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使每一位“下”的干部都能适得其所;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关心帮助;要加强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使被调整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规定》还提出对“下”的干部也要实行动态管理,在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仍然可以提拔任职,使这些干部还有机会能“上”得来,真正打通干部“能上能下”的渠道。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保证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落地生根。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有效执行。把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重点是增强党管干部意识、落实领导机构在干部工作中的责任。因此,各级党委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规定》的落脚点是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提出党委(党组)要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落实“两个责任”的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三管三严”,即“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形成一套督促检查的办法,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党委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落实实施细则,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
(作者钟宪章 单位:辽宁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