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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04日 星期三

    管理研究

    激励相容和权责一致:解决质量安全责任危机的根本路径

    作者:李酣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04日 15版)
    除了政府导向和政策设计,还应提高企业对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CFP

    提要

        多层次、多维度的激励—约束不相容是造成质量安全责任机制现实困境的根本原因,既体现在不同质量主体上,也体现在不同质量主体的不同维度上。解决责任危机的关键,是建立激励—约束相容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监管体系。

     

    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市场

     

        应加大消费者及社会组织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约束力权责背离致使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建立激励—约束相容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监管体系构建权责一致的政府质量安全管理职能

     

        现有的《消费者权益法》规定对消费者质量伤害的补偿是两倍赔偿,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是十倍赔偿,而且一系列案例表明,法院给予生产者的惩罚性赔偿常常不能支持消费者的诉求。这些都表明,现有的质量安全法规对企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惩罚性不足。

     

        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的社会责任都有恰当的激励机制,或者是政策扶助,或者是提供奖金或者资金扶持。目前在中国,虽然有些区域设立了一些奖项,但其激励措施设计和执行过程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笔者认为,除了政府导向和政策设计,推动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力应该是市场利益机制。比如在国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在获取投资和赢得经营绩效等方面获得经济利益的补偿,这种市场机制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建立起来。

     

    应加大消费者及社会组织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约束力

     

        一方面,国内以消费者协会为中心的消费者教育只是面向社会,虽然中小学社会课教学大纲中有关于消费的基本知识,但直接与消费者问题和消费者保护有关的内容从小学到高中都没有涉及。教育体系和教学内容缺乏对消费者质量安全的关注,导致消费者在维权途径、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等方面能力不足,也无法合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上的不健全也限制了消费者在质量安全责任体制中的作用。目前,国内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只有中国消费者协会一家,其他行业性和区域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育不完善。而在国外,大都有数量众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这些组织既可以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也可以为受到质量伤害的消费者提供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援助。

     

    权责背离致使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能

     

        在一系列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爆发之后,政府在质量安全事件中的监管责任成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消费者倾向于认为是政府没有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职能。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组织的全国调查结果显示,接近70%的参与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大幅超过认为企业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比例。另外,自“三聚氰胺”事件以来,这些质量安全事件也导致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人员频遭“问责”,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广、处罚之严厉在以往很少见。

     

        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公众对政府质量领域的规制产生负面评价,并伴生对监管者的过度问责,致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倾向于采用临时性的、运动式的措施来干预企业的微观生产行为,形成了对厂商的过度规制,反而不利于它们履行自身的质量安全责任,最终造成了“问责—过度规制—企业主体责任缺失—问责”的恶性循环。过度规制的政府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引致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错位,政府通过审批和许可等行政手段过多进入企业的微观生产过程,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动力。

     

        过多过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模糊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在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权责界限,也超越了政府质量安全管理的能力。对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过度问责,又会对政府行政人员履行责任的积极性带来逆向激励,挫伤其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能的积极性。

     

    建立激励—约束相容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监管体系

     

        综上所述,要解决责任危机,一方面应在企业内、外部建立激励—约束相容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另一方面要改革问责体制,构建权责一致的政府质量管理职能,让监管部门行政人员履责激励与约束相容,从而减少对企业质量安全行为的过多介入,让企业成为真正的质量安全市场主体。

     

        在机制设计理论当中,“激励—约束相容”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在一种制度安排下,每个理性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与周围环境和系统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激励与约束在组织管理和行为控制上有着不同的功能,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首要的是激励,没有激励就没有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每个主体要对他行为的后果负责任,即要受到约束。激励—约束相容是责任机制有效运转,发挥责任机制在质量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的前提条件,体现了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的统一,是责任内涵不可分割的要求。

     

        提供正确的激励是改革中国企业面对的质量主体责任机制的主要路径。要想改变目前质量主体责任机制中普遍存在的激励—约束不相容的困境,建立符合责任本质和适合责任机制发挥作用的新机制,其关键就在于正确地设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让质量安全的市场主体在责任体系中起到基础作用,发挥其积极性。

     

        首先,对于企业,一方面应通过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加强对企业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约束,另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承担质量安全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如引入美国的卓越绩效评价制度。

     

        其次,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在质量主体责任机制中的“用脚投票”的选择能力。通过中小学教育、社会宣传等多种途径推进消费者能力和素质教育。另外,在国家进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培育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组织,推动建立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不同质量安全领域的社会组织。

     

    构建权责一致的政府质量安全管理职能

     

        所谓权责一致,指的是公共行政组织及其管理者所拥有或行使的权力应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一种准则。权责一致强调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须尽责;权力与责任对等,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反之肩负多大责任才能赋予多大权力。权责一致是公共行政组织设计和构建的基本准则,也是指导政府行为的重要原则之一。质量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质量管理职能的架构和行政行为也必须符合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

        建立权责一致的政府质量安全职能,让市场在质量安全领域发挥基础性作用,必由之路是按照共同治理的要求,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取消、下放和向社会转移这些行政权力,从而减少并规范政府质量安全管理职能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治重审批轻监管的痼疾。首先,要打破行政审批和许可中已经固有的利益格局,彻底解决政府质量安全职能运转过程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使政府真正成为质量安全这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组织者。这就要求按照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提到的要求,清理甚至取消政府质量安全管理中已有的各个不符合改革导向的审批和许可。其次,向社会和社会组织下放和转移质量安全的行政权力,推动行政执行能力的外移。让社会在承接政府质量安全职能转移中担负质量安全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以质量安全共同治理的责任社会扶助政府实现“权责一致”的政府质量安全治理职能。

     

        (作者李酣 单位: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JL022]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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