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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02日 星期一

    看法

    让律师更好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者

    作者:冯玉军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02日 10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提供了法规支撑,这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规定》甫一出台,就受到广大律师和社会舆论的普遍好评。

        这一承载着广大律师强烈愿望和由衷期盼的新规,全文共49条,含金量颇高。它凸显“规范整合”,对分散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各部委规章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化整合,调整事项涉及律师会见、阅卷、取证、庭审辩护等方方面面,称得上是一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大宪章”。它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较多、广大律师反应强烈的“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新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问题。它体现“创新精神”,总结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既提出了总体要求,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保障措施,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贯穿到律师执业活动的全过程,在不少方面比以往有较大的突破,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注重“机制依托”,提供了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明确了侵犯律师执业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障了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职业权利,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服务秩序奠定了重要基础。

        众所周知,律师职业同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国家的建设者。纵观中外法治发展史,律师制度和现代法治相伴而生,在依法维护公民与团体权益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尊重和保障的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高低,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的高低,诚可谓“法治兴则律师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律师制度得到了恢复和迅速发展。据统计,1979年末,全国仅有律师212人。截至2014年底,全国执业律师的总人数已经增长到27.1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24.4万多人,兼职律师1万多人,公职律师6800多人,公司律师23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广大律师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了引人瞩目的作用,也在此过程中不断实现着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人生价值和理想追求。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相对缺乏现代法治传统,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状况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不尊重律师、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个别司法机关、执法单位存在着随意限制和剥夺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这些问题和不足,不仅制约着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我国法治的实现。

        此项《规定》的出台,是落实和推进四中全会决定的标志性举措,将有利于积极发挥律师在推进科学立法、保障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律师业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增速助力,人们从中亦可清晰地聆听到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而有力的脚步声。

        展望未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捍卫社会公平正义,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我们不能期望一纸文件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制度设计再好,还需要实践的检验,《规定》出台后,更重要的是落到实处,少说空话,多做实事,注意配套措施的跟进,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切实打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最后一公里”,使广大律师在执业中切身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尊重。

        (冯玉军,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北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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