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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01日 星期日

    国家自主创新区四项所得税政策在全国推广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01日 02版)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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