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台湾沦为殖民地。1945年台湾光复,但主权问题的法律确认却遗留下来。直到1951年9月8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完成战后对日本处分的法律手续,在旧金山签署了《对日和平条约》。其中第2章“领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问题条文规定:“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该条款并未写明,将诸岛交还中国。这种法律涵义不明确的条款,引起中国政府的严重抗议(当时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与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缓和这种紧张结果,美国只好出面斡旋,促成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在1952年4月28日签署了《中日双边和约》。中国对台湾的领土主权获得事实和法理上的完全确定。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于1971年取代中华民国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美、日等国也不得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先后与之订约建交。1972年2月28日,中美发表《联合公报》,即《上海公报》,对台湾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问题作了明确阐述。美国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这反映了美国立场的变化,在台湾问题上放弃了制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的图谋。
1972年9月29日,日本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在联合公报中明确认定台湾归属中国的法律地位。日本表示,“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联合声明签署后,日本外务大臣大平正芳在北京举行记者招待会,指出:“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中日双边和约》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台湾归属中国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
需要指出,美、日两国虽然分别就“一个中国”政策作了承诺,但并未完全放弃干涉台湾的图谋,在建交的相关条约中仍留下一些隐患。但美、日的这些承诺,为两岸统一和台湾的最终归宿扫清了障碍。当然,鉴于美国制衡中国的全球战略和日本右翼势力的抬头,以及两国无视信义的历史,又兼“台独”势力的发展,真正完成统一台湾的大业,还须作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