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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前沿视点

    卡还在,钱没了,为啥?

    ——透视银行卡盗刷案件

    作者:本报记者 龚亮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6日 10版)
    银行卡盗刷的犯罪手段呈现高科技化、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等特点,作案手段也不断翻新。CFP
    银行卡盗刷纠纷背后往往是难以侦破的刑事案件,持卡人和银行都是受害者。图为广东佛山警方展示的盗刷银行卡作案工具。CFP

        “一卡在手,说走就走。”近年来,银行卡的广泛使用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纠纷,尤其是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频繁发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明明银行卡就装在自己兜里,钱却没了,这是为什么?被盗刷后,银行和持卡人究竟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银行卡被盗刷后索赔难?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1、储户被盗刷十万元,银行承担全部损失

     

        2014年9月3日23时50分许,正在江西南昌出差的北京市民陈女士收到建设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在广东湛江分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共计10万元,并被扣取手续费225元。而此时,陈女士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不可能在湛江有任何消费和取款行为。

     

        意识到自己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陈女士立即拨打建设银行客服电话挂失了该银行卡,并携带该卡片原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回京后,陈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湛江,发生时间为2014年9月3日23时57分至2014年9月4日0时13分之间。交易发生时,陈女士持其借记卡原件在江西南昌出差,发现异常交易后于9月4日1时许携带借记卡原件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陈女士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

     

        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建设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建设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应当赔付陈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建设银行提出的凭密交易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在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建设银行的利益前提下,建设银行应当先行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此外,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存在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建设银行也应当在向陈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嫌疑人追偿。”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甘琳说。

     

        2015年5月26日,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建设银行承担陈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2、案件逐年增多,被盗存款多数难追回

     

        盗刷银行卡,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号及密码,盗取持卡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或盗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的行为。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负责人刘建勋近日向记者介绍,2012年西城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数量为20件,2013年22件,2014年35件;2015年1月至8月已受理此类案件90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此类纠纷背后往往是难以侦破的刑事案件,持卡人和银行其实都是受害者。持卡人资金受损,银行业也面临着业务风险的不断增加,危害不容小觑。”刘建勋说。

     

        据介绍,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丢失、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的盗刷行为。二是不法分子获取银行卡账号、密码,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的情形。而判定是持真卡还是伪卡交易对确定银行责任十分关键。在真卡交易的情形下,按照发卡行的银行卡章程、领用合约等法律文件中的规定,持卡人卡内资金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而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则需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为了防止出现持卡人伪报或谎报侵害到银行权益的情况,银行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报警,等待警方破案。但是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跨区域甚至跨境作案,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难以被抓获,被盗的银行存款难以追回。一些法律意识不强、损失数额较小的持卡人,最后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而一些损失数额较大的持卡人,则选择把银行或特约商户告上法庭。

     

        事实上,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需要确定涉案的交易是否是伪卡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伪卡交易,一般是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刘建勋指出,一些持卡人在遭遇银行卡盗刷后,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却常常因为未能及时留存相关证据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也就难以挽回经济损失。

     

    3、法院支招,银行卡被盗刷取证“三尽快”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陈女士能够胜诉,关键在于她在权益受损后,立刻电话挂失,并携带银行卡到自己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广东湛江的关键证据。”为此,甘琳提醒广大银行卡持卡人,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做到三个“尽快”:

     

        一是立即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发生了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二是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的犯罪手段呈现高科技化、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等特点,作案手段也不断翻新,从过去在柜员机卡口安装侧录器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到利用安装在便利店、超市等消费场所的终端机来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发展到现在有些不法分子开始通过电子钱包、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高科技手段盗刷银行卡。

     

        为防患于未然,刘建勋建议持卡人,在ATM机上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进行刷卡消费时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交易完成后,要检查商户交还的卡片是否是本人卡片;尽量开通短信通知业务,确保持卡人可以第一时间获悉资金变动情况;将平时使用的磁条卡及时更换成更为安全的芯片卡;确保网络及计算机使用的安全性,提防“钓鱼”网站;可选择定期存款等方式定存大额闲置资金。

     

        (本报记者 龚亮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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