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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声音

    3D打印对版权制度的挑战

    作者:宋智慧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3日 10版)

        我国3D打印产业在数据建模和创意设计方面缺乏自我创新能力,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这将成为阻碍3D打印技术大规模推广的主要障碍。作者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之际,做出前瞻性回应。

     

        3D打印使得产品制造的经济和技术门槛大大降低,普通消费者在家中就可以便利地实施,从而使侵权行为更加便捷和隐秘。专利法对这类制造行为显得力不从心,与传播和复制技术密切相关的版权制度,需要迎接新的挑战,做出前瞻性的制度调整,尤其是与之关系密切的“复制”和“合理使用”制度。

     

        “复制”内涵的重新界定:复制权是版权的核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将复制行为扩大为“以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不管以“什么方式”通过“什么形式”的复制,只要是不具有创造性的重复性表达,重新再现了作品内容,都应当认定为复制行为。这样的修改,回应了3D打印所带来的技术变革,也与多数国家规定相一致,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国际贸易与繁荣。

     

        “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各国著作权法通常将“为个人研究、学习或欣赏而少量复制作品的行为”视为合理使用。然而,随着家用3D打印机的日益普及,生产成本和技术门槛大大降低。实质上,与其说“3D打印”是一种复制行为,毋宁说它是一种“制造”行为。从微观看,个人少量复制行为不会对产品市场造成大的损害,但从宏观看,随着3D打印的普及,众多“分散式”的个人少量复制行为累加起来,不亚于传统少数企业的“集中式”大量复制行为。而且,3D打印的目的大多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更主要是为了利用3D打印产品的使用功能。可见,将私人少量复制一律认定为合理使用已不合时宜。目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列举式”立法模式过于僵化,应该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规定一般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综合考虑使用目的和特点、作品性质,以及使用结果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确定某一行为是合理使用抑或侵权。

     

        笔者认为,需从法律和科技两方面同时着手,对其可能引发的版权风险做出有效的事前防范。

     

        在技术层面,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鼓励三维数字模型作者进行版权登记,建立专门的三维数字模型数据库。在保护3D打印版权的“生产控制系统”管理下,制造商须在3D打印机中安装相应的数据库或与该数据库联网。在3D打印机准备打印产品之前,要与该数据库进行比对,如果与数据库中模型相同或近似,使用人就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使用费,否则不能打印,从而实现对3D打印版权的有效保护。

     

        在法律层面,引入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3D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征收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以弥补私人复制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不合理减损,激励3D数字模型设计者或产品设计者的创作积极性。3D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可以将补偿费转嫁给最终使用者,从而实现3D数字模型设计者、3D设备制造商和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作者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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