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10月18日电(记者高平 光明网记者薛海军)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下发,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11个部门18项收费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乘机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技校招生报名费、供热增容费、非机动车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乡镇煤矿维简费、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费、职业高中学费等1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