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多年来,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题协商制度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创造力和优越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针对专题协商作了重要阐述,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更是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文件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涵,也为专题协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实践遵循。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专题协商制度还需作出调适,以期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决策的水平,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增强协商主体的代表性。专题协商在承认社会阶层多样且利益诉求多元的基础上,主张不同利益主体理性平和地对共同关切的专门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最终消弭分歧、增进共识、实现共赢。人民政府、民主党派、政协委员等都是专题协商的协商主体,它们作为社会各方利益诉求的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具有平等地位,均有权代表各方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提出合理诉求,最大程度地形成各自诉求的最大公约数,进而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专题协商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精英协商,但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完善、阶层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群众参政议政能力的提升,在保持专题协商原有代表主体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民主协商主体的范围,特别是在协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一些重大问题时,应当邀请一定比例的普通群众直接参与专题协商。这不仅有利于调动普通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实现最广泛的多元政治参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也有利于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提高协商议题的科学性。协商议题的科学选取是专题协商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协商主体进箴言、献实策的基础。当前,人民政协应当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从党政机关决策的前瞻性、实施性和辅助性三个方向选取专题协商的议题。前瞻性议题。党委、政府的决策不仅需要考虑当前问题,也需要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因此,协商议题可选取党政机关在中长期战略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充分利用协商主体专业化的优势,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对策,未雨绸缪地做好有关问题的准备和应对工作。实施性议题。党委、政府决策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有关部门的贯彻落实。人民政协可选取有关决策实施的议题进行专题协商,为保障决策目的实现建言献策。辅助性议题。社会在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过程中,总会面临不可预知的困难和挑战,党委和政府的决策也难免会存在滞后性的问题。因此,人民政协应当坚持支持配合、有效补充的原则,选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协商。上述议题初步选定后,人民政协应当及时召集有关协商主体,从议题与党和政府大政方针是否相一致、与本地情况是否相吻合、能否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召开议题论证会研究议题是否具有科学性,以确定协商的正式选题。
强化协商过程的规范性。规范性作为专题协商民主的制度特征,应体现在专题协商民主实践的全过程之中。对协商过程而言,要始终按照科学合理、有序务实、平等协商的要求,提高协商过程的规范化水平。要保障协商主体的知情权。在协商过程中,只有充分保障协商主体的知情权,才能更好地推进协商主体的观点、建议和意见进行深入交流,才能促使协商主体履职尽责。人民政协在协商会议召开前,应将协商议题、调研内容、调研情况等基本信息向参会人员进行通报。要保障协商主体的发言权。专题协商的过程应当保证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意见的理性讨论。协商主体无论级别高低、财产多寡均享有相同的发言权利,且发言内容的对错与否不受法律的追究。要明确协商会议的发言程序。作为协商的重要平台,人民政协应当充分发挥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优势,首先安排专委会人员就议题进行重点发言,然后再安排其他5名左右的代表进行补充发言,最后由参加协商会议的其他人员进行自由发言。人民政协应当善于掌控发言的时间和节奏,积极营造自由平等交流、诚恳对话协商的氛围,鼓励、引导协商主体进行自主发言、博采众谋,进一步提高协商对话质量。
注重协商成果的实效性。“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专题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方式,应当通过程序建设体现应有的制度效力,以保障协商共识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进而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及时送达程序。在专题协商会议结束后,人民政协应当根据会议协商所达成的共识,形成高质量的专题协商建议文件,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送达有关机关。限时反馈程序。接受送达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专题协商建议的办理工作,并按照专题协商建议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对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不采纳专题协商意见的需要说明具体理由。跟踪问政程序。人民政协对专题协商建议文件不能一发了之,应当加强与接受专题协商建议单位的沟通和联系,适时对协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政,确保专题协商建议能够落到实处。同时,对那些不被采纳的专题协商建议进行经验总结,进而为后续有针对性、有实效性协商建议的形成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参考。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