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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京东驻场”事件拷问行政管理程序合法性

    作者:万蓉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16日 02版)

        近日,京东入驻工商部门的消息在媒体上报道后,围绕事件出现了诸多发人深省的讨论,如工商行政执法权是否独立?涉事的公职人员是否违规或违法?工商部门选择个别商家进驻依据何在?相关执法程序的流程界限是否明晰?举报人作为证据的交易信息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在众多的思考中,行政权力在程序上的管理与控制,可以说是解决以上诸多疑问的密钥。

     

        在新型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治理能力的提高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核心工作。从一元化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转向多元化的综合治理模式,也是当下中国社会管理改革的趋势。互联网企业的出现,的确对政府的行政权力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行政程序管控既包括有效保障社会运行的社会治理,更包括对公权力的程序制约。

     

        笔者认为,入驻事件涉及三个层次的行政程序管控问题:第一,工商管理部门是否应将调解纳入行使行政权力的前置范畴?目前消费者维权投诉有四个渠道——消协作为社会团体以调查、调解工作为主,工商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力,仲裁则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为先。当消费者寻求行政权救济时,是希望达成行政权力干预下的问题解决。尤其是对于问题频出的企业,行政权力的核心功能是纠正经营者的不良商业行为。此时,工商管理部门与不良企业是“猫鼠”关系,岂能同在一个屋檐下其乐融融?第二,执行层面的程序性问题。如该类驻场行为是否经过严格的程序论证?驻场商家的资格是否提前设定有统一的标准?驻场商家的选入是否有公开的信息披露程序?事实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争议快速解决通道管理规定》已经为消费者建立了协商和解的重要平台,该规定明确表示,绿色通道成员单位需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解决消费纠纷的工作场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联络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但该规定未涉及企业联络员驻场工商机构的事宜。第三,如果前两个层次问题已经解决,则需要在程序设计中控制公共执法权与商事私权之间的界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工商机关通过投诉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获得举报材料后,工商管理部门首先应向投诉人、举报人了解情况,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需留存。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需经由负责人签字,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前述相关工作均需公职人员履职完成。该事件中,是否是公职人员获取信息后直接交付被举报人需予以明确。

     

        在当下的互联网时代,投诉处理如仍沿袭传统方式,则工商机关的有限人力的确无法完成相应工作量。工商机关与商家联合开展工作,虽然可以提高办事效率,但一定要厘清法律的界限。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程序管控,联系各主体,切割线下实体性联络,既能提高行政效率,也能使行政权力得以有效控制,从而避免公器私用现象的出现。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予以足够的重视。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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