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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看法

    “最严食品安全法”还须最严执行

    作者:廖海金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12日 10版)

        自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施行。食品生产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涉及环节多,问题也多。如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如何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经营业态进行监管,如何重点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这部因“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一一作出回应。

        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状况是一个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可以说,新食安法回应了全社会对“舌尖上安全”的关切,折射出立法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新食安法传递的法律利好令人充满期待。就法律本身而言,新法从原有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食安法力求从监管制度、食品从业者义务、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大治理力度,从法律上为公众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新食安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可谓是实至名归。这主要体现在规范的方面最多、追责更广泛、处罚力度更大。还有一点就是表现在对影响国计民生、老百姓最关切的产品做了专门规定,比如保健食品、奶粉和转基因食品。

        具体而言,一方面,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均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相关制度的强化。另一方面,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检验机构实行最严格的追责等。

        新食安法尤其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刑事责任优先、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等等。

        此外,还加速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等,这些规定无一不体现了“严”字当先。毋庸置疑,这样的立法思路,既是民心所向,更是现实所迫。

        不过,对于新食安法的实施,前不久媒体的一项调查显示:针对当前食品消费维权的现状,35.38%的消费者选择“取证难”,33.34%的消费者选择“检测难”,27.49%的消费者选择“责任认定难”,这“三难”累计高达96.21%。民意是最好的试金石。食品消费维权“三难”无疑是新食安法实施过程中将遇到的也是亟待破解的难题。

        诚然,“最严食安法”为公众营造出食品安全“指‘法’可待”的愿景。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不会自动转化为生活事实,“最严法律”还要依靠“最严执行”才行,这就需要各级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同时,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建立健全消费者监督机制等措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条款已在眼前,要使其切实嵌入现实层面,让所有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和渎职者对此敬畏,不敢逾越红线一步,唯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此外,为执行好新的食品安全法,一方面需要公检法更加给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近来出现专业性、广泛性和“创造性”,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专业的队伍建设,强化打击食药犯罪的专门机构,培养精通专业的人员。另一方面,需要更多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要用多种举措鼓励全民参与维护新法,一个人的能量是渺小的,唯有全民参与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方能守住“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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