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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07日 星期三

    依法治军纵横谈⑤

    军事法的“良法”标准

    作者:胡世洪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07日 06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调整军事社会关系、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活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军事法,其“良法”标准应当包括:以党的绝对领导和战斗力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和谐协调的内外部结构、一般风格与特有风格兼具的语言、公开与保密并存的传播。

    独有的核心价值

        中国军事法要成为“良法”,需要具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正义、效益等一般法的价值,更应具有其独有的核心价值,就是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维护军队战斗力。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军事法必须以党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为政治基础,将经过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党关于军队建设的方针政策,适时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从而将党对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与国家立法权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的绝对领导原则既成为军队建设的政治原则,又制度化为国家的法律规范,获得应有的强制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军队要“能打仗打胜仗”,战斗力是关键。作为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军事法,无疑应在国家公权力领域,以强制性手段对军队战斗力给予保障。

     

    和谐协调的结构

     

        作为“良法”的军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结构,保证其内部结构和谐自恰、外部结构均衡协调。否则,将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扮演内部关系混乱、外部关系矛盾的“劣法”角色。

     

        军事法的数量和规模,应当根据军事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进行合理调控。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应保持均衡协调,既不可过于庞大,将本应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纳入军事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可过于狭小,将本应由军事法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排除在外。保持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军事法各子部门之间的和谐,可利用军事法的价值取向进行调控,即根据军事法在平时和战时的价值取向变化来处理军事法横向间的关系。平时,军事法的价值重心在于自由、平等和正义,应当加强以以上价值为重心的部门军事立法,并在法的数量和规模上相称地表现出来。战时,军事法价值体系的重心转向于安全、秩序和效益,这一时期的军事法应以更能体现这些价值的部门为重点,其数量和规模较平时都应有所增大。

     

    鲜明的语言风格

     

        军事法的语言,旨在表述和传达立法意图,使军事法更好地被知晓、遵守、执行和监督,其语言既应坚持体现法的语言共性的一般风格,又应合理运用由其个性决定的特有风格。

     

        军事法对语言的准确性要求非常高,如编制体制、军事犯罪、武器装备、作战训练等活动的语言要求达到精确甚至绝对的标准。语言准确性上的“差之毫厘”,可能造成军事利益维护上的“失之千里”。军事法的语言具有专业性。大多数军事法的名称都使用军事专业性术语,以明示该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如国防动员、驻军、征兵、军籍、军衔、点验、战俘、战犯等其他部门法所不使用或使用时含义迥异的语言,强烈体现出军事专业性风格。

     

        另一方面,军事法语言在部分条文中体现出宣言性、口号性和艺术性等特有风格,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等,使用了比喻、借代等手法,体现出特有的艺术风格。

     

        军事法本质上是体现国家意志和具有强制力的法,在宪法军事条款或基本军事法律中必须对武装力量及其组织或国防行为的政治属性予以宣示时,可有限地使用宣言性、口号性或艺术性语言,而在规范军队组织管理、作战训练、武器操作和装备研发等军事活动的军事法中,这种特有风格的语言则应当杜绝。

     

    特有的传播方式

     

        公开传播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束之高阁、不为人知的法称不上“良法”。但“三军之事,莫重于秘”,事关国家重大军事利益的军事法,显然需要保密。所以,军事法是一种公开性与保密性兼有的法律,其传播主要采用绝对公开、相对公开和保密三种方式。

     

        基于军事活动与国家军事利益的直接相关性,事关国家重大军事利益的军事活动和军事事项的知晓范围必须受到限制,规范这类军事活动和事项的军事法只能在武装力量内部限定范围内传播,在其他范围应予以保密。保密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占其总量的大多数,主要规范武装力量体制编制、军事教育与训练、武器装备、作战指挥、后勤保障等。对于实施这部分军事法的主体而言,知晓军事法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对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公民和组织、该传播范围以外的其他军事机关和军人来说,不知晓这部分军事法既不损害他们的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义务。

     

        我国军事法已经具有确保党绝对领导和维护战斗力的核心价值、和谐协调的内外部结构、一般风格与特有风格兼具的语言、公开与保密并存的传播,基本达到“良法”标准,但距新形势下强军目标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亟须各级军事立法机关和广大官兵继续努力,从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胡世洪为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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