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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05日 星期一

    共话平安

    法官遇刺的警示

    作者:晓循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05日 05版)

        胡庆刚的愤怒,折射出普通民众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存在着沟通和理解上的鸿沟。如何减少因沟通不畅造成的误解和不信任,是任重而道远的课题。

     

        因为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二审结果不满,9月9日,40多岁的胡庆刚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刺伤4名法官,震惊全国。当胡庆刚持水果刀刺向女法官刘坦胸口的时候,几乎可以确定,那一刻,在他眼里,法院里高悬的天平标志,并没有给他想要的公平。最终,他选择以极端暴力的方式,宣泄了自己的不满。为这次宣泄,胡庆刚注定要付出惨重的代价。痛定思痛,面对这桩不该发生的血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胡庆刚期望的公平,法院究竟有没有可能实现?而如果预期的公平没有在法院得到实现,又该怎么办?

     

        毫无疑问,法院应当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但是,现实社会的纷繁复杂注定了每个人对公正的理解和对判决结果的预期难以统一。当事人预期的公正没有在法院得到实现的情形,其实难以避免。如何面对这样的情况,将真正考验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的成熟程度。

     

        2400多年前的雅典,先贤苏格拉底因为宗教信仰上的冲突、利益集团的嫉恨和民众的不理解,被以“不敬神”和“毒害青年”两项罪名起诉,并最终被判处死刑。苏格拉底的学生和朋友买通了狱卒,打算营救他越狱逃走,但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了这唯一的生机。因为这位信仰法治的先哲认为,作为雅典的公民,遵守雅典的法律,是他和国家之间不能违背的神圣契约;而只有在每个人都服从法律判决的基础上,法律才具有应有的效力和权威,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生死关头,苏格拉底用生命的代价,作出了符合法治精神的选择: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哪怕内心并不认同。

     

        穿越数千载的时空之后,胡庆刚却用持刀连伤4名法官的残暴行为,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可悲选择。在这行为模式的背后,潜藏的思维方式明显与建设法治中国的路径背道而驰。何为法治?这意味着,如果选择通过法院解决纷争,那么法院最终作出的裁断结果,应当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尊重。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设若一旦裁判结果与预期不符,就肆意挑战甚至不惜诉诸暴力,那么法律的尊严和判决的权威都将无从保证。而这二者,都是法治文明的基石。让人担忧的是,胡庆刚事件发生之后,网络舆论中居然也不乏认为胡庆刚“捅得对”“法官就该被捅”的恶意言论。这些言论和胡庆刚的行为一样,都是法治精神严重缺乏、“法智”水平相当低下的表现。这提示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漫漫征途中,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同样不可偏废。至少,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作为法治中国的守法公民,面对内心并不认同的生效判决时,虽然不能苛求其成为苏格拉底,但无论如何不能再次沦为胡庆刚。

     

        即使预期的公平没有在法院得到实现,也要尊重生效判决。这是法治社会对成熟公民的要求。与之相应的,要求全体公民几乎无条件尊重的生效判决,也应当有经得起时间检验和普适的公平正义标准推敲的底气。胡庆刚的暴力行为必须谴责,案件承办法官的辛勤工作值得尊重,生效判决也不宜过多评判。但倘若退回纯粹的司法技术层面反思,胡庆刚想要的判决结果,真的完全没有可能实现么?答案恐怕并不那么肯定。

     

        从相关新闻资料来看,引发血案的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胡庆刚将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告上法院,索要工资、加班费等。从已经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来看,胡庆刚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形式主要是复印件,以及一份通过现金存入的银行账户明细。因为主要证据是复印件,被告单位也不认可,法院对胡庆刚的这些证据没有采信。而银行明细也因为是现金存入,不能显示对应的款项是被告单位支付,所以法院认为也难以证明胡庆刚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随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在司法技术层面,对复印件不采信的观点,已并非一概而论。尤其是一审二审法院都曾试图向当地劳动监察支队调取的复印件,如果仅仅因为劳动监察支队拒绝盖章证明材料的出处就直接否定了其证据效力,恐怕也是值得商榷的。至于现金存入的银行明细,也不能完全排除通过调取原始凭证,进而发现现金存入时的经手人信息,从而倒推出与被告单位之间联系的可能性。当然,这些都仅仅是探讨和推测,不能以此就否认生效判决的效力。只是,对这些可能性的分析至少说明,一些沿袭已久的传统审判思路,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技术的发展,其实尚有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改进空间。而这种改进,既体现了作为纠纷裁判者的法院对于民众对公正裁决日益增长的需求的积极回应,也是法治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正义最终守护者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因胡庆刚案件引发的讨论中,不少来自法院的声音也表示,也许胡庆刚案件中一些调查是可以进一步开展的,但如果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都由法院完成,那法院就会成为胡庆刚的律师,这将有违法院居中裁判者的定位。这样的观点,也不无道理。但之所以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法院来完成,是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一些职能部门尚未建立对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制度化保障。律师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只能转而求助法院。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想要在法院进一步确立居中裁判者的地位的同时,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公平正义,律师的执业权利也需要更加充分的保障和发挥。这同样是未来司法改革中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此外,在胡庆刚愤怒的背后,也折射出了在普通民众对客观真实的朴素认识与现有的法律体系所能供给的法律真实之间,还存在着一条沟通和理解上的鸿沟。而这一点,也是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走不出的背景。当法律职业共同体反复争论胡庆刚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值得商榷,依职权调查取证是否应当启动,被告单位应否负有文书提举义务的时候,胡庆刚反复关注的只是一句话:我明明提供了劳动,为什么就败诉了?于是,当他穷尽所有经验和知识,仍不能理解何谓举证责任,何谓证据效力时,他转而选择了怀疑和不信任。因此,如何减少因为话语体系沟通不畅造成的误解和不信任,也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道远而任重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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