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努力打造清单明晰、程序正义、问责法定、公开透明的具有较高公信力、满意度的现代诚信政府。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清单落实。现代诚信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在法律界限之内行使。“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特权思维、事无巨细操持包办的垄断意识,都不符合权力有限的要求。李克强总理提出了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详细解释了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发展思路。各级政府需以清单授权为边界依据,落实好已公布的各类清单,进而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要落实已公布的权力清单。落实好政府向社会全面公开的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要落实已公布的责任清单。落实好政府明确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其法律法规条款依据,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政府要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保障公平竞争。要落实已公布的负面清单。对公民、企业等民事主体而言,要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使之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程序正义。政府行政行为是由一系列有机结合、协作互动的环节和步骤组成的动态行为过程,程序是否正义直接影响政府行为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代诚信政府的保障是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等,这都是对程序正义的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程序正义,需要做到如下方面:对政府行为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查。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托,审查政府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纳入工作实施范围。对政府行为进行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建立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机制,从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中依据具体项目抽选相关领域专家,对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鼓励公民参与政府行为决策。建立行政决策公民参与机制,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政府行为决定的集体讨论。行政决策在经过前期程序后,最终结论必须充分讨论,集体决定,坚决反对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专断。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问责机制。以往的行政问责制度主要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并未涉及非领导干部;主要是对程序违规行为的问责,对实体行为违规的情况则涉及很少。现代诚信政府则要求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对已得到客观评价的结果负责,即政府需要全面覆盖行政问责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问责机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强化政府机关负责人行为的法律责任。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将督促政府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更具责任担当。完善政府纠错问责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失职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完善。建立政府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的反腐活动中,一大批已经退休的官员被查处,说明终身责任追究得到了有力的落实。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增强透明力度。建设现代诚信政府,要全面推进政务依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让政府政策透明,让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未来政府依法增强透明力度应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联系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程序规范。依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领域。重点推进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领域信息公开;重点推进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化水平。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平台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
(作者单位: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