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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一线调研

    文化产品抄袭缘何愈演愈烈

    作者:本报记者 邱玥 本报通讯员 何律衡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24日 14版)
    近年来,文化产品抄袭现象饱受诟病。 CFP
    数据来源:《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制图:邱玥
    CFP

        近日,正在湖南卫视热播的仙侠电视剧《花千骨》在网上被曝出其原著小说涉嫌抄袭多部网络小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称,根据网友总结的抄袭片段对比整理来看,《花千骨》原著部分内容,涉嫌构成通常意义所说的“抄袭”。

     

        从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到引发“抄袭罗生门”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创文学的“抄袭门”几乎日日上演。在网络小说同质化的当下,对原创作品的保护显得愈发无力。

     

        这种无力同时也表现在影视圈。日前上映的国产动画片《汽车人总动员》被指片名、海报“撞脸”迪士尼影片《赛车总动员》,甚至连影片中的赛车形象也近乎雷同。而在中国电视观众逐渐适应“国外引进”的综艺节目后,又传出“韩国MBC电视台称中国多家电视台抄袭其原创节目”的言论。

     

        抄袭成风,屡禁不止。是人心不古还是能力不足?是创新乏力还是法制不全?而口舌之争背后,谁又真正来为文化产品的抄袭买单?

     

    A、抄袭泛滥谁之过

     

        抄袭行为显然是抄袭者被利益驱使、急功近利的表现,他们理应为抄袭负大部分的责任。但也有部分人认为,原创作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同样该为被抄袭承担责任。

     

        “如果每一个抄袭我作品的人我都要一一告过来,那我得天天去法院打官司。”一位作者被质疑为何不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作品时这样回答。

     

        这大概反映了很大部分被抄袭者的想法。复杂的司法程序、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过高的诉讼成本使得被侵权者宁愿忍气吞声,维权态度十分消极。

     

        事实上,即使原创作者有琼瑶阿姨状告于正一般的决心,维权的结果仍然很可能让他们大失所望。

     

        “影视圈的抄袭问题在司法意义上是个难题,就像很多创意一样,要证明抄袭首先从技术上是有难度的;其次,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所以要打赢官司成本会非常高。”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告诉记者,“实际上,著作权是一个形式权力,从idea(想法)这个角度很难做到保护,它是违反知识产权初衷的。因为思想本来就要共享,交流与共享是思想和理论的核心价值。”

     

        著作权保护表达,却不保护思想。在作品数量增长迅速、同质化严重的今天,对抄袭行为的司法判定显得更加困难,这也是涉及作品抄袭的案件诉讼时间较长的原因之一。不健全的法律需要为此负责,不成熟的产业环境也该为泛滥的抄袭买单。“其实知识产权的问题某种程度上不是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产业生态的问题。”魏鹏举表示。

     

        举例来说,大型的影视公司不会考虑起诉卖盗版光碟的侵犯其知识产权,因为被侵犯的这部分权益对大型公司的实际利益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反过来说,像华谊兄弟这样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会极力避免犯抄袭的错误,因为对“有头有脸”的公司来说,声誉和信誉是生存和延续的根本。

     

        “只有当这个产业的集中度越来越高,产业的每个主体都有远大理想,一个盗版、模仿的小事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声誉和信誉,乃至前途的时候,企业才会从这个角度去考虑盗版的损失。”魏鹏举强调,正是“小、散、弱、乱”的产业环境使得盗版的成本很低,从而让盗版者敢于“铤而走险”也不会承担太大的损失和责任。

     

        如同连锁的化学反应,文化产品在利益驱动、不健全的法律、不成熟的产业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共同催化下,催生出泛滥的模仿、抄袭,催生出整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淡漠。在恶性循环下,抄袭成风,屡禁不止,人们对其口诛笔伐却束手无策,抄袭作品甚至受到追捧,不可谓不痛心。

     

    B、利益约束是治本之策

     

        解决文化产品的抄袭问题或可以依靠道德约束,但这无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目前“停不下来”的抄袭来说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利益约束才是杜绝文化产品抄袭现象的根本所在。

     

        “多数抄袭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是被发现抄袭,也不会有什么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有的就是故意行为,目的是借抄袭来扬名。”魏鹏举如是分析抄袭泛滥的根源。

     

        对比英、美等文化产业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其抄袭事件就鲜少发生。这主要归功于其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以及严苛的行业规则,它们极大地提高了抄袭的成本,使其大大高于抄袭所得的利益。

     

        中国电影家协会秘书长饶曙光举例说:“美国文化产业的根基就是版权产业,它的电影产业发展了一百多年,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行业规则和市场法律体系。抄袭一旦被发现,所付出的代价成本太高,包括法律方面和信誉方面,抄袭者在这个圈里就没法生存。同时那里也有较为严格的行业协会进行监管,所以很少有人敢于触碰红线。”

     

        显然,利益约束才是制约抄袭者的命脉,才是杜绝文化产品抄袭现象的根本所在,而健全有力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正是形成利益约束的关键。“有法律保护,大规模的侵权就不会发生。法律不能阻止所有的侵权和盗版,但是会阻止大规模的侵权和盗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认为,我国在打击文化产品造假行为上执法偏轻,应该更严格一些。

     

        实际上,对于电影电视等涉及原创作品的行业,除了法律这只“有形的手”之外,还有一只“无形的手”,即行业规则。当行业规则告诉从业者,抄袭会让他们在行业中失去立足之地时,相关从业者就会综合考量,与其模仿、抄袭,不如潜心打磨自己的作品。

     

        法律与行业规则,当这两种力量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于利益约束时,抄袭也将失去生存的土壤。专家普遍认为,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与行业规则是一个必须经历的过程。随着中国文化产业逐渐走向成熟,法律保护和行业规则的跟进将是未来产业关注的焦点。

     

    C、创新能力下降了吗

     

        回顾历史长河中璀璨的中华文明,文人骚客留下多少千古流传的名篇佳作,至今仍在世界文坛熠熠生辉。然而,“抄袭泛滥导致中国文化创新能力堪忧。”——这种观点已经在当下多数国人中达成共识。

     

        抄袭,是因为创作创新水平下降了吗?

     

        “这实际上是一个错觉。”魏鹏举表示,“能够被我们注意到的都是积淀下来的作品,我们这个时代同样有好作品,但它们还没有真正积淀下来,你曾经看到的都是历史筛选出来的好东西。其次是因为原来创作总量比较少。过去我们一个电视剧能够万人空巷,并不是因为那个电视剧特别好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那个时代可看的作品很少。”在他看来,今天好的作品或许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多,但需要时间去积淀和发现。

     

        针对电影创新问题,饶曙光认为,电影发展到今天,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原创。所谓电影的创新更多时候是类型上的不断拓展。“不同类型的影片都有一些基本的元素,所谓的拓展就是注入新的元素,不断用高科技的手段去进行包装。比如去年上映的电影《智取威虎山》,把这样一个红色题材进行现代化的转换,利用高科技手段打造新的视听模式,与当下年轻观众实现有效的互动,这本身就是一个创意。”饶曙光说。

     

        对于文学、电视作品来说,道理是相通的。抄袭不可取,但在合理的模仿和借鉴的基础上加入新的创意也是文化产品创新中重要的一部分。

     

        “应该说,现在的原创作品比过去更多,但是因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存在,使得抄袭更容易,比过去更多。”陈少峰认为,抄袭泛滥有其自身的客观原因,包括所处的产业环境和不成熟的行业机制,但这也是文化产业走向成熟的必然阶段。

     

        (本报记者 邱玥 本报通讯员 何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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