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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22日 星期二

    ●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 ●明确违法审判七种情形 ●加强法官履职保障

    最高法出台意见力推司法责任制改革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22日 03版)

        本报北京9月21日电(记者王逸吟)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全文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这一目标,《意见》提出了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7种情形、加强法官履职保障等40多项具体改革措施。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介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最高法院着手起草改革文件,其间多次召开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经过中央政法委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的审议讨论,完成了《意见》起草。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

        贺小荣指出,传统的审判模式因强调内部层层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遭到社会各界近乎一致的批评。比如,裁判文书的署名权和签发权相分离,“法官署名、领导签发”。为此,《意见》提出彻底改革裁判文书的签署机制: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法院的裁判权最终体现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权。从表面上看,虽然只是文书签署机制的一个改变,但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贺小荣强调。

        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意见》规定,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7种情形包括: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坚持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并行,就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二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三是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及时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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