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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16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深化国企改革须强调法治规范

    作者:韩云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16日 02版)

        对于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强调法治规范就是要将国家各种法律制度,始终贯穿于深化企业改革的各个环节,公司的运行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法治的契约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国企改革要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据悉,下一步将在国企分类的基础上,系统性筹建多个国资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企改革重要平台,除了开展类似“淡马锡模式”由政府直接授权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外,将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

     

        国企改革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与这次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有所不同的是,上一轮国企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市县级以下的地方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方式主要是改变所有制形式,俗称“改制”。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目标,显然是针对没有参与改制的央企和地方大中型国有企业,这一部分企业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又是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以及基础保障的产业。由顶层设计规划并实施的新一轮国企改革,无疑是未来几年国家经济调整的一出重头戏。

     

        无论是开展类似“淡马锡”政府直接授权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还是“清理、重组、创新发展”,前提都必须要强调法治规范。在保障职工权益、执行落实劳动法规、财物管理审批、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央企国企的规范程度,是很多民营企业所不能相比的。但由于行政化管理机制带来机构臃肿、非生产人员占比过多、单位成本增加、缺乏创新意识、裙带关系普遍等复杂因素,也极大阻碍了这些龙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独立后的新加坡大力发展国有企业,其业务涉及几乎所有行业。这些国企最初由政府直接持股,直到1974年,新加坡政府决定由财政部根据《公司法》成立一家控股公司,作为股东持有所有国企里的政府股份,这就是淡马锡控股公司。而“淡马锡模式”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其是在法治规范下运行,各项制度健全完善,看似国家独资却“甩手不管”,但实际上企业管理层的运作无不是受到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的制约。“淡马锡”很好地实现了政府放权与良好公司治理之间的平衡,新加坡政府一头负责挑选董事会成员,另一头每年考核业绩,根据业绩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留任董事,但对属于“市场范畴”的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和商业决策不加任何干涉。

     

        对于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强调法治规范就是要将国家各种法律制度,始终贯穿于深化企业改革的每一环节之中,保留原有企业执行落实国家法规政策上的规范,公司的运行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充分发扬法治的契约精神。改革要积极革除阻碍企业健康发展和不利于市场竞争的种种弊端,让改革后的央企国企既能够勇于创新、勇于和善于市场竞争,又能在规范管理和执行落实国家各项法规政策方面,为众多民营或非国有企业作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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