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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13日 星期日

    民政部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 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作者:本报记者 柳霞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13日 03版)

        本报北京9月12日电(记者柳霞)行政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怎么管?日前,民政部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基本任职条件、负责人候选人产生办法、负责人民主选举程序以及负责人任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办法明确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坚持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专业知识、年龄要求、身体要求、岗位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特别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办法明确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按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办法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办法提出要发挥党组织作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要严格相关规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据了解,这个办法是与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相衔接的配套政策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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