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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03日 星期四

    日本侵华战犯笔供

    《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三集:宫本昇

    作者:本报记者 罗旭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03日 15版)

        本报北京9月2日电(记者罗旭)国家档案局2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三集:宫本昇。根据第二十三集摘要,据宫本昇1954年8月18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东京都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

     

    重要罪行有:

     

        1941年10月,在山东省莱芜县,同伙“逮捕来1名55岁左右的农民(男人)”,“对该农民进行殴打拷问”,宫本昇和同伙“将其虐杀”。

     

        1942年2月,在山东省沂水县,和同伙“对1名男50岁左右的不能走的中国人,在雪水里进行踢打,最后我用枪刺刀将其刺死”。

     

        1942年8月,在山东省茌平县,“对1名产后不久的中国产妇,我用枪刺威胁着,进行了强奸”。又在“山东省阳谷县县城西方”,“对5名由村庄出来避难的和平农民”,“我发射两发步枪子弹击毙1名”。

     

        1943年4月,在山东省馆陶县,与两名同伙“一同逮捕了1名男20岁左右的在家里避难的和平农民”,“我用步枪将该农民枪杀了”。又“对1名抱着小孩避难的二十二三岁左右的和平妇女,……进行了强奸后,由于我的裤子沾上了血,将裤子弄脏了,我在恼怒之下,将放在旁边的洗衣服棒(粗3公分左右)插入阴部,进行了暴行予以杀害”。

     

        1944年4月,在山东省邱县及河北省境附近,与同伙将和平农民男“40岁左右、妇女二十五六岁左右、2岁左右的乳儿、五六岁的男儿童4名一起逮捕”,“将该4名中国农民父子烧死”。又有同伙将1名8岁左右的儿童“扔进了井里,当时我与数名同僚用井周围的小石头打该儿童的头部,结果将其虐杀”。

     

        侵华期间,对中国妇女进行侮辱、强奸、轮奸等罪行,“计:轮奸4件4名,强奸13件1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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