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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01日 星期二

    专家解读

    依法实行特赦 彰显法治文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解读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01日 02版)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8月29日,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的通过,意味着我国在时隔40年后再次实行特赦。就特赦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

     

        记者:什么是特赦?此次特赦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储槐植:赦免是国家对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通常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以命令的形式宣布。特赦,是指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特定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实行特赦,即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我国此次实行的特赦即属于此种情形。

     

        从程序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国体、政体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记者:此次特赦的对象有何特点?释放后会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危险?

     

        储槐植:归纳起来,此次特赦的对象主要限定为两大类特殊类型的服刑罪犯。一大类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国成立前或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这是此次特赦对象最为显著的特征。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9月3日是纪念日。特赦此类罪犯是和这一主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另一大类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群体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1979年刑法与现行刑法都是如此。此次将“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特赦对象,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

     

        此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设定一定的服刑期限,既是为维护刑事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为了更好地判断其释放后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记者:特赦有何价值和意义?

     

        储槐植:特赦制度有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和意义。首先是政治上的考虑。为了纪念或庆祝某个重大历史事件,实行特赦,可以激发全民族的爱国热情、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有助于全民族的大团结。从党和国家层面看,特赦还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其次是从社会效果上的考虑。赦免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容,具有教育感化功能。实行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特赦,有助于缓解各种矛盾和冲突,消除对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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