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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31日 星期一

    “特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自信的体现”

    ——社会各界热议我国特赦部分服刑罪犯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31日 03版)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国决定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与法治意义。”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著名法学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如是评价此次特赦。

        根据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决定一经公布,便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认为特赦充分展现了国家法治的进步和对人权的尊重。

        高铭暄指出,此次特赦严格依照宪法规定进行,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有助于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全体国人之心中,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并全面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

        “在新的历史时期实行特赦,充分展示了刑罚人道主义,凸显了国家和社会对罪犯的必要宽容。”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我们国家在时隔40年后重启特赦,不仅是对赦免制度独特价值的认可,同时也凸显了国家法治的进步和人权的张扬,是国家政治体制和刑事司法制度成熟而自信的体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臧德胜说:“作为刑事司法一线的工作者,听到特赦的消息我觉得很振奋。特赦充分反映了我们国家和执政党的宽容、大度、自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寇树才表示,此次特赦,正值全国上下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对参加过争取国家独立和解放、保卫国家领土完整的战争的罪犯实施特赦,体现了对英勇献身精神的褒奖和对正义事业的纪念,警醒世人在长期享受和平成果的同时,勿忘保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责任和光荣。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法官张伊扬认为,实行特赦的同时又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即特赦对象必须是改造良好、不再具备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排除了贪污受贿、严重暴力、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涉黑涉恐、贩毒等几类犯罪,这样就能保证特赦对象释放后不会危害社会。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表示:“对广大民众来说,特赦是一次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这比简单的说教和大而空的理论更生动、更直观,更容易让人接受,法治精神也更容易入脑、入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省检察院将成立特赦工作领导组,领导全省特赦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特赦的摸底排查、报请、调查、审查、裁判、释放以及生活安排等实行同步监督。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无异议的,要立即审查、报请、裁定,予以释放;对历史较久、查证困难的,要耐心核对、调查取证,真正做到一个不错、一个不漏。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本次特赦的对象之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副处长王瑀表示:“我们将及时与法院、监所联系,全面梳理符合特赦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名单,并根据涉案罪名、社会调查报告、判刑情况、服刑地点等进行分类,制定符合他们身心特点的帮教计划,帮助他们在特赦之后尽早回归社会,开启新的人生。”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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